当前位置: 制片百科 > 拍片相关 > 影视

影片联合出品合同法定解除事由(一)

我国电影相关合同的名称较为混乱,缺乏规范性。如在联合投资、联合出品、联合拍摄等名称下,合同的性质可能与其名称不符。本文认为,前述名称下合同性质大体可分为两类:合作创作合同和投资合同。不管冠以何种名称,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共享(以按份享有为主)影片版权,共同参与影片创作、拍摄、制作及宣发,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包含此类内容者具有合作创作合同的性质;反之,如果只对影片投资,且主要享有影片投资收益权而不享有影片版权,不参与影片制作及宣发,纵使约定享有署名权,包含此类内容的合同也应为投资合同。合作创作合同与投资合同的性质不同,这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也可看出,二者区别很大。一般意义上讲,合作创作合同包含着投资内容,囊括了投资合同的关系,但内容远比投资合同丰富,也更为复杂。


本文来讨论典型的合作创作影片合同中的解除事由。假定案情如下:甲与乙签订了联合出品合同,合同内容具有合作创作合同的基本特征,如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共同拍摄制作、共同宣传发行,按投资比例分享收益。同时还约定双方享有的署名权及具体署名方式。如果获奖,荣誉由双方共享。宣发方案由甲方制定,双方共同执行。合同履行中,双方共同将影片拍摄完成,并取得了公映许可证。


但此后,乙方存在如下行为:

第一,剥夺了甲方的宣传权,作为影片的主投方,乙方单方宣传影片,拒绝甲方参与;

第二,侵犯了甲方的署名权,在影片宣传的过程中,未依据约定为甲方署名;

第三,剥夺了甲方的荣誉权,乙方单方将影片送到国外电影节参赛并获奖,但未给甲方署名,影片荣誉由乙方独享;


第四,合同本约定包含上映在内的发行权由双方共同享有,并应由甲方制定方案由双方共同执行。但乙方独揽发行事务,拒绝甲方参与,但自身发行能力又不足,导致影片获得公映许可证后长达三年的时间都未能上映。

本文所要讨论的是,乙方前述四个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甲方是否可将其作为解除合同的事由。本文不讨论合同中存在约定解除权的情形,只讨论其是否能作为法定解除权的事由。


法定解除权以当事人根本违约为条件,而根本违约需令合同目的不达方能成就。因此,评述乙方前述行为的性质及影响,应以甲方合同目的之确认为先。本文认为,就电影创作而言,抛开单纯为了艺术表达而制作的特殊情形外,电影本身属于商业性艺术,拍摄及制作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收益,发行以取得收益是其最为重要的合同目的;其次,如笔者所见,在合作创作合同纠纷案件的判例中,有将署名视为合同目的者,如严重侵犯署名权且该种侵犯不可逆,无法挽回,则当事人合同目的丧失。本文也持此种观点。署名代表着投资者、创作者与影片之间的投资、创作关系,在著作权法意义上,因电影较少涉及修改及歪曲,因此在著作精神权利中最为重要者便是署名权。此外,对从事影片创作的当事人而言,表明创作者身份、证明其出品过影片,对于提升其在行业内地位及今后从事影片融资都有重要意义。客观地讲,除了收益权外,当事人最为在意的就是署名权。收益和署名是当事人投资制作电影的两个主要合同目的,也是其最为看重的合同权利。


对该两项合同目的的实现有直接影响的合同义务可具有主要债务的性质,而对其有间接作用的合同义务则可能是次要债务。对主要债务的违反一般可直接导致合同目的丧失,而对次要债务的违反通常不会有如此结果。姑且不论乙方是否违约,仅评述其行为的义务性质。无发行则无收益,二者具有直接的决定关系,因此发行属于主要义务,主要责权;如前所述,署名是合同目的之一,具有主要义务的性质;宣传虽然与发行紧密相联,但与发行相比,其对收益的影响是间接的,应为次要义务;获奖及荣誉,与合同目的的联系偏弱,同样属于次要义务。

汐溟版权律师,传播电影版权知识,分享电影版权经验。更多文章请关注微信公众号:汐溟版权律师

拍片计算器
推荐视频
企业商业视频服务
拍片热线:400-8880960
我要
拍片
拍片
报价
免费
策划
客服 400-888-0960
APP
下载

制片帮APP下载

扫码下载
免费配音
公众号
公众号
拍片热线
400-888-0960
微信
客服微信号
投诉
建议
维权与监督
客服:400-888-0960
微信
客服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