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宣传中,影片上映但未告知受托方,受托方能否解除合同? 第八期汐溟版权沙龙学员问题的回复:

2020-08-28 09:22:37
标签: 电影合同

学员问题: 

乙方是某部影片的出品方,委托甲方(汐溟版权沙龙学员)宣传其影片,并签订有宣传服务协议。该协议并未约定甲方是否为独家或可转委托的问题。乙方支付了首期服务费后并未再支付第二笔服务费,甲方也开展了宣传工作。后乙方将影片发行上映且已经发行结束,但该事实并未告知甲方,甲方自己发现影片已经上映后便未再继续提供宣传服务,未再开展宣传工作。

甲方的问题:

第一,既然影片已经上映,宣传的基础已经不存在了,虽然乙方并未告知甲方,甲方的宣传义务是否还应履行?

第二,甲方是否能因此而解除合同?

第三,已经完成的部分宣传工作,能否要求乙方支付费用?

    汐溟意见:

首先,由该协议约定可知,甲方代为处理宣传事务,为乙方提供宣传服务,乙方应对甲方存在一定的信赖关系,协议履行具有一定的人身依赖性,二者之间应成立委托合同关系。

其次,依据行业惯例,宣传是为了提高发行业绩,既然影片已经发行完毕,则协议的履行基础已经丧失,甲方若继续履行已无意义,因此,对于宣传义务应该终止履行。

再次,既然协议履行的客观基础已经丧失,甲方继续履行已然没有意义,但协议效力仍在。因为影片上映属于与协议履行相关的重要事实,对该事实乙方本应告知甲方。乙方未通知甲方而直接安排影片上映,存在过错,极易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且协议履行的基础欠缺,此时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建议,即言明在影片已经上映的情形下,是否仍需履行协议需要明确,如无需再履行,则建议终止协议。但此种情形不建议直接解除合同。

第四,乙方虽然已经支付首笔服务费,若甲方已经完成的服务的价值超出该费用,对于超出的部分,仍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额外报酬。

第五,需审查乙方是否有委托其他人提供宣传服务的情形。因甲乙双方之间为委托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第408条的规定,“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如果乙方委托其他人对影片提供宣传服务,应经过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私下又委托其他人提供宣传服务的,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乙方未将上映事实通知甲方,在支付第一笔款项后又未与甲方联系,亦未催告甲方履行宣传义务,不排除又另行委托第三人从事宣传服务的可能。如果存在此种事实,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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