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期汐溟版权沙龙学员问题回复之五: 编剧委托导演代为向委托方交付剧本的法律风险及救济选择(下)

2020-08-28 09:20:18
标签: 电影合同

因此,编剧是否构成违约、交付是否完成有一定的模糊空间,存在不确定性。但就编剧而言,其当然追求确定性,以便及时应对不利局面,同时以合同约定为基础作出对自己最优化的选择。那么,编剧当如何选择?

本文认为,编剧的现实权益分三种,第一为剩余稿酬,第二为版权,第三为已收取稿酬。结合交付事实,逐一分析:首先,如果交付完成,则委托方应该支付剩余稿酬;其次,如果交付未完成,因为合同约定著作权自剧本交付之日起转移,则剧本的版权仍然属于编剧;最后,对于已经收取的稿酬的处理,应在合同解除的前提下讨论。若合同继续有效,则双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不涉及编剧已经收取的稿酬退还的问题。只有在合同解除的前提下才涉及恢复原状、退还稿酬的问题。因该问题与前两项问题性质不同,应区分开单独处理。

事实上,第一项和第二项问题是冲突的,二者只有一项可以成立。编剧要么获得版权,要么获得剩余稿酬,二者不可兼得。最终能获得什么,取决于交付是否完成。若编剧希望将现实的交易关系确定,则必须先明确交付的事实。而对于明确的方式,本文建议编剧可向委托方发送一封书面商函,商函内容为告知委托方先前事实,即先前已经将剧本交付给导演,并请求导演将剧本转交给电影公司。经与导演核实,导演已经在某时间将剧本交付给电影公司。电影公司也未在约定的验收期提出修改建议,则电影公司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现电影公司已经构成付款迟延,因此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剩余稿酬。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未支付剩余稿酬,编剧将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对此,电影公司可以有三种选择:

第一,回函称未收到剧本,导演未向其交付,则明确了电影公司的态度,其未受领剧本。编剧此时应与导演确认其是否向电影公司交付剧本,如果交付,交付的方式是什么,是否可以取证。如果经与导演确认,导演确曾交付且以诸如电子邮件等方式交付,则实际上交付完成。电影公司对此否认与事实不符,双方应先协商确认该事实。但一般而论交付已然成就,电影公司应该付款;如果导演未交付或者交付后无证据支持,则剧本交付未完成,编剧无权主张剩余稿酬,但剧本版权仍由其享有,未发生转移。

第二,委托方回函称已收到剧本,但因资金不足等原因未及时付款,请予宽限理解等。表明剧本交付完成,但此种情形下委托方主张剧本著作权已由其享有则为时尚早。因为剧本交付完成后合同仍然有效,且委托方对合同义务都已履行则剧本著作权由委托方享有,但若委托方拒绝支付剩余酬金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致使编剧因此而解除合同的,则著作权应未归属于委托方。委托方如果足额支付了稿酬,且编剧交付了剧本,则剧本著作权应由其享有。若因其未履行稿酬支付义务,且合同被编剧解除,则解除后版权应由编剧享有。版权应该与稿酬之间具有给付与对待给付的关系。稿酬未足额支付,版权应该不发生权利移转。

最后,关于已经收取的稿酬是否需要退还的问题。一般意义上说,合同解除,版权仍属于作者,收取的稿酬应该退回。但也要视违约方过错、违约情节、违约损害后果、收取的稿酬比例等综合判定。基于公平的原则,合同解除后虽然剧本版权归属于编剧,但编剧创作剧本花费了大量精力和时间,且虽有作品版权但未必可以再次转让,再转让也未必有同样的商业价值,而如果是因为委托方的过错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委托方的行为无疑会对编剧造成损失,而其过错、违约行为及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使编剧保留已收取稿酬是对编剧损失的补偿也是对电影公司违约行为的惩罚。但该结果是在多种元素下的综合判定,受一定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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