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授权书必备条款分析(二)
其次,授权者对授权权利的法律属性应有明确的告知说明,便于第三方对授权链条的完整性作全面判断。授权者对其所授权的权利通常应作独立、完整及专有等法律性质的论述。“独立”是指授权者自主就能支配所授权利,无需再获得其他主体的授权或同意,其权利不受其他主体的任何制约。通常认为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权利是非独立的,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演绎作品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另外合作作品中单一著作权人的权利也有非独立性,其权利的行使应与其他著作权人协商并获其同意。当授权者的权利属于非独立时,被授权者应严格审查授权者作出授权书所涉授权权利的资格,判断其是否获得了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或是否对其他权利人权利构成侵犯。“完整”是对著作权法第十条所指十七项权利而言的,如果授权者完全享有该十七项权利,则表明其著作权是完整的,如果只是享有某一项或几项,则表明其著作权非完整。完整通常出现在著作权整体授权的场合,且是原始权利人通过创作取得,但此种授权书较为少见。“专有”表明授权者对所授权利具备独占性和排他性,第三人无权对其提出权利主张。
大家好,我是姓名,我们来聊著作权授权书的必备条款。
今天我们来讲第一个必备条款。
第一个必备条款呢我们理解应该是授权者,就是主体授权者是谁,被授权者是谁,这些东西都是应该明应该是非常明确的。
但是这个授权者一般情况下和被授权者这两个主体的要素之间应该不会分歧。
所有的授权书都会有,如果说欠缺,那就没有意义了。
所以我们要聊的不是这个问题,我们要聊的是授权者对其所授权的权利的法律属性。
大家注意是授权者对所授权利的法律属性,那怎么理解呢?
举个例子说,编剧授权某个授权甲公司对其剧本有一个改编权,有一个改变起来的这个改编权是授权的权利。
然后授权的人是编剧,比如说是摄影机。
然后呢这个公司呢电影公司去备案的电影公司。
那是讲,那么这个乙对于授权的这个权利,他就改编权。
他这个法律性质是什么?
所以我们要讨论的是这个,当然我们所说的法律性质不一定都具备。
就是说有可能编剧这个主体,他就他就可能对于某一个元素,就是法律属性当中的某一个元素就不言自明。
或者说对他的不适用。
我们只是说设定一种统一性,就是正常情况下,一个授权者必须所授权的权利的法律属性应该包含三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独立性,第二个问题是完整性。
第三个是是否是专有性,就是授权者为什么要出具一个授权书啊,是因为他是希望被授权者在跟相对方就是不确定的第三人进行交易的时候,或者是合作的时候,或者是某种必要的程序的时候。
相对人能够对授权者的身份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而这个主要不是给被授权者,就是我们出具一个授权书。
我们的目的是什么?
我们是让不确定的第三方在市场上的商业环境当中呢,一个不确定的第三方来知道权利这个属性。
而权利这个属性的根源在于谁,在于授权者。
那么从根源上说,你的授权者这个权利法律授权是什么样子的,那当然第三方肯定比较关心。
那举个例子来说,融资以融资为例,那我们不希望融资者是二道贩子,三道贩子、四道贩子他都已经转份额,转了好几手了。
那我们当然是我们当时当然是希望和原始的份额持有人进行沟通。
这样的话我们获取的是原始的份额。
因为交易越多越危险,中间除了有溢价之外,哪个链条断裂了也会有风险。
所以我们有权利知道,那你这个份额是旅馆的举手的,跟这个道理是一样的。
就是我们希望对于相对人来说不确定。
相对来说我们应该告诉他,我作为授权者,作为权利的决定,我的法律属性是什么?
这个法律属性是三个层面。
第一是独立性。
这个独立性有些需要是在授权书当中明确,有些不需要是需要他的法律的知识。
比如说演艺作品,他就不具备独立性或者说他的独立性不是严格的。
因为著作权法之规定,演绎作品不得就使用演绎作品的时候,不得侵犯原作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