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的权利必须明确,且尽量以著作权法第十条所定义之概念表述。著作权概念通常有其特定的内涵,概念与内涵的对应有相对固定性,因而,尽管依据私法意思自治原则,行为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来拟定授权书,但为避免因歧义而引起解释上的争端笔者建议授权书中有关授权权利内容的表述仍应以著作权法第十条所作概念为妥。商业实践中,有授权书中表述所授权利为网络发行权,后引发解释纠纷经司法判定该网络发行权与发行无关,本质上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又如电视播映权的称谓,著作权法亦无对应概念,是否应作兼有广播权与放映权两种权利解亦无法律依据。
大家好,我是西铭。
我们来聊著作权授权书的第二个要素就是授权的权利的必须要明确。
因为整个授权书当中最重要的一个元素就是被授的权利到底是哪种权利呢?
比如说你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是改编权,还是复制权,这个权利必须要明确在这里。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国家啊的授权书是很不规范。
有些时候他用的概念吧,是他自己创设的概念。
尽管作为民事主体或者商务的,他依据他自己的理解,根据他的意思自治,他可以写一些他认为是合适的一些概念。
但是这样也就给对方造成了一种困扰,就是他有可能双方之间对这个问题不停的理解,包括相对方不确定的第三人对这个概念有可能不同的理解。
所以我们认为尽量这个权利应该是严格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所依据的这个权利定义。
比如说之前有这些诉讼,就是网络发行权。
什么是网络发行权?
那我们都知道现在知道了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可是几年前那个时候还没有这个概念,而且网络发行权这个概念呢也容易产生一些争议。
就是点播这个点播它也是依据依依据的是这个网络,或者说有一些类似于那种就是隔一段时间播,隔一段时间播。
等于说你这个网络发行权这个概念其实到底对应的是不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他其实是有争议的。
所以当纠纷发生的时候,双方之间的理解就不同。
如果是严格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那么我们对于我们国家,无论是学说法律、司法解释还是这个判例,对这个都已经有非常成熟的一个体系了。
那么解释起来就不会有任何的困难。
但是如果说超出这个范围,或者说对这个问题有争议,那对大家都会有一定的困扰。
包括这个电视不用的,电视不会用的。
这个著作权法里边就没有这个概念。
所以我们认为呃,对于授权的权利,你所使用的概念尽量的是一一对应著作权法。
这样的话所有人都会方便,必须提议。
第三个问题就是著作权的授权性质,这一点也很关键。
著作权的授权性质决定的权利使用的数量就主体的数量呃,著作权的授权性质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普通,第二种是排他,第三种就是专业。
这个专业跟我们第一期所说的这个专业道理是相同的。
但是所处的法律的语境不一样。
那么可能得出结论,我们先说普通普通呢就是说除了被授权者之外,我还可以授权给很多人。
这个人数是不确定的。
比如说这个新网络传播权,哎,我授权给你了,你可以使用这个新闻网上的传播权,我可以授权给甲,我可以授权给乙。
我也可以说,丙等于说假如说授权者本人是a 那么普通授权就意味着是a 加n 加一。
这个a 是授权者,这个一是被授权者在授权者和被授权者之外是一个n 这个n 是一个无限理论上我数学概念上的是无限多几个这样。
那么第二个呢就是排他的,排他的意思就是说呃,除了被授权者之外以及授权者之外,其他人不可以使用这个信用卡通过权,也不可以使用这个授权的权利。
那么从理解上说呢,授权者是一,然后被授权者是是a 然后呢,双方之间呢,相当于这里边没有一个无限多的n 了,就是a 加一。
除了他们两个主体之外,没有其他人。
然后专有呢就是说除了被授权者之外,没有任何人可以再使用这个权利。
所以专有就是一个一没有n 也没有a 就只有一个一就除了授权文件当中的被授权人以外,包括授权者自己。
大家一定注意,包括授权者自己都不能够再使用授权权利。
谢谢大家,我是新人,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