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影片的制作质量与其对外声称的制作费用严重不符,这种冲突很容易让人质疑出品方投资支出的真实性,且也会在各出品方之间产生争议,引发诉讼也并未少见,此类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审计。对于非专业人士,尤其是电影从业者,审计的概念是模糊的。
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聊一聊电影投资合同当中的审计权的设定规则。
对于审计这个概念呢,我们一般不会陌生。
对于所有的电影从业者当中呢,在职业的生涯当中,有些时候我们会遇见审计的情形。
审计的专业术语在会计学习上比较复杂。
我们通俗的理解审计应该是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这是我们对于审计的一个通俗的理解。
在电影相关的合同当中呢,有三种是与审计可能密切相关的。
第一种是联合的投资设置合同,就是几个出品方出品公司共同的去拍摄,共同的去投资拍摄一部影片。
然后约定由其中的某一个公司来去负责影片的制作。
在这种情形下,双脊方之间形成的是联合投资和惩治或者是制作的这种关系。
在这种的合同关系当中,审计主要的对象是财务支出的真实性。
第二种呢是委托诚挚的影片的合同当中,委托橙汁是说甲是投资方,但是呢他不负责影片的制作。
然后乙呢是一个专业的电影制作公司,但是他不投资,所以呢,双方之间是一种委托惩治的关系。
在这种关系当中,有些时候是制作费用一次性的,或者是由负责制作的一方来监管来使用它。
有一个独立的财务制作的权利。
财务管理权在他自己就是在乙方的制作公司,自己在这种情形下,乙方就独立控制账户或者是有独立的财务权。
在这两种情形下,就是针对这两种影片的设置或制作的特定的情形。
影片他的投资款这个费用由某一方单独控制,那么支出是不是合理,支出是不是真实,就有可能面临着一个考评或者是一个评估的一个体系。
第三种呢是评估收入的真实性,前两者是支出的真实性。
对于收入呢暂且不论。
而第三种呢是代理发行的关系,有些时候可能会签一个代理发行协议。
那代理发行协议呢有些时候收入到底是多少?
就在己方的出品方公司当中也会存在这样的情形,就是三方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义务影片,然后呢,约定由甲方负责影片的发行。
那么到底发行合同是怎么签的,发行收入有多少,用的是什么账户,是不是他有他自己独立的一个账户,签了独立的合同,乙和丙可能很难去控制。
所以说在第三种情形下,评估的是财务收入的真实性呃,前两种以及第三种。
虽然前两种针对的是支出,而后一种针对的是收入,但是它都有一个特点,就是独立的财务的支配权。
当我们在合作关系当中,在电影的拍摄或者发行的过程当中,只要有某一方具有独立的财务的这种支配权,它就有可能涉及到在财务支出或者收入的过程当中构建一种虚假性。
就是他可能是虚构财务支出在两种前两种情形下,他有可能会虚构财务的支出假的发票或者是没有发票,没有收据或者收据支出不一致,他也可能会低进高出。
其实变相的去侵吞投资款,这两种情形都可能造造成一种就是财务支出的虚假性。
而财务支出的虚假性必然会侵犯投资者以及利益相关者的这种权益。
那么怎么去规避呢?
就是当一个片子完片之后,比如说它的约定的呃,我们实际的支出是一个亿。
但是专业的制片者,专专业的导演一看这个片子,正常情况下一箍他有可能应该是五千万。
那这个时候问责就开始了,投资者就会问责,那这个支出是不是真实的,到底有多少水分?
那这个情况下,制作者就会合理的一个抗辩。
就是说我们的支出是没有任何的虚假性,那么投资者和制作者肯定是各自各说各话,各有各自的立场。
那这个时候需要的是证据,什么证据呢?
就是审计。
其实审计是最终解决财务分歧的一个最根本的观点。
不管是司法审计还是之前共同委托这个快递事务所进行审批。
总之,当对于财务问题,当事人之间无法形成合议的时候,无法协调的时候,最终会委托的是第三方独立的财务机构进行审批。
然后既然我们知道在我们的行业当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形,那怎么才能够避免呢?
我们的建议是根据我们长期的处理这种类似的案件的一种总结。
我们认为一种建议是,在起草合同,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应就应该对审计权进行预先的分配做一个比较规范的设计,避免将来财务发生纠纷的时候,没有一个法没有一个合同依据作为处理的方式。
当你的审计的规则非常严密的时候,我们也可以有效的去规避防止负责财务的一方对财务权一个滥用。
谢谢大家,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