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溟版权律师-电影合同漫谈第114期-剧本多次修改仍不满意可解除合同但不可无任何表示,否则视为审核认可(三)合同履行中,乙方编剧按甲方的要求,对剧本修改了三次,三稿均未获得甲方的审核通过。具体如下:
大家好,我是西铭。
我们继续聊剧本,经多次修改仍不满意,可以解除合同,但不能够无任何表示,否则视为审核通过的话题。
我们讲一下合同的履行情况,就甲乙之间甲作为影视公司,乙作为编剧,他们的合同的履行情况。
这个合同的前提是,第一,他并没有约定收到剧本之后的审核期限。
第二,他也没有约定,具体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方式去审核。
然后在合同的履行过程当中呢,他是经过三次修改,第一次以一项假教会了剧本。
然后甲提出的理由是,第是女主的部分,情节不雅,应该删除。
然后女二的故事情节戏份太多,笔墨太多,应该删掉。
然后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对于二稿,甲方的理由是一个修改意见是应该参照罗马假日的这个影片的内容,将故事男女之间,男女主角之间的这种身份秘密生应该事先就提出来。
然后乙方根据甲方的这种修改意见进行了第三次创作修改,然后到第三次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是内容过于严肃,应该增加一些幽默轻松活泼的这些元素和气息。
要格调在开朗开明一些。
那么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又进行了第四类的修改。
当乙方将第四稿交付给甲方之后,甲方没有任何的表示,就没有提出来同意还是不同意。
大家注意,这里边有两个问题,一到三岗甲方都是在十日以内提出的修改意见,也就是一稿收到了之后,甲方在十天内就做出了一个表示,提出修改意见。
然后第二稿也是在十日内提供修改意见。
第三稿也是在十日内,那就意味着其实它具有习惯的一个性质。
在甲和乙之间的至少从乙的观点上判断,他们之间其实有一种默契的交易习惯。
这个时候乙方可以认为,虽然合同没有约定,但是在履行过程当中,他就会认为合理的认为甲应该在十天之内对第四个做出一个修改意见。
所以无形当中在旅行当中他们有一个异议期。
这个异议期乙方的主张其实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第二,从审核的方式,一到三口甲的观点都是有修改意见的。
这个修改意见他会以书面的文字的方式发邮件,会明确的一个表示。
那也就是说如果说他审核不通过,他会告诉你的理由为什么不通过。
然后告诉你一个结果,然后给你一个修改的方向就是理由和结论它是统一的。
而这种外在的表现方式是一种书面的一个形式,那就审核权它是通过这种方式去行使的。
那么反过来,如果他在收到第四稿之后,没有任何的表示,就不用书面的形式不告诉你,理由,也不告诉你结果。
那么这种情形下,结合第一组情景就是不会超过十天预期,在十天以内又以积极的方式去行使这个审核权。
那么反过来,从乙方的角度来说,他可不可以理解成,如果超过十,甲方没有做任何的表示,那就是视为他接受了你基于乙方的立场,他得出这种结论其实是无可厚非的,其实是合理的。
反过来我们从甲方的角度去考虑这个问题,那可能结论就不一样,而且似乎也是合理的。
我们来看立功于甲方,他的三个理由其实并不倾向有他的合理性。
他并不是说抚养的。
从乙方的编辑的角度来说,是不是说甲方去无故的找一些理由拒付高酬,因为你认可了就要支付高酬。
你是不是找一些理由来扛着我,或者说你故意的激战一条骨头,无中生有,是不是这样?
至少从这种外观的理由上判断看不出来是这种理由,有可能是他真实的一个表示,就是他这个电影剧本电影剧本的质量还是有问题的。
那基于这个理由,如果成立双方之间,甲方都认为你提交的这个质量其实是有问题的,我不认可,而且是方向性的,不认可。
比如格调有问题,然后主角的戏份这些等于说他不是细枝末尾的一个修改,是应该说是由于框架性的一个问题。
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到底甲的主张是成立的还是乙的主张是成立的,尤其是利用于你的主张,就是你在这个期限内,你没有做出一个回复。
你是不是验收合格了我的作品,那你是不是应该就支付了,应该支付稿酬。
而从甲的角度来说,你改三次,我已经对你很失望了。
所以你这个东西我就不想再改了,我也不想再让你做了,所以我就不想再表达什么。
这可能是甲方的一个观点,他们两种观点之间到底谁真谁假,哪个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哪个是应该获得支持的,这个是需要具体的去判断。
我们下期再聊,现在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