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方与之前的编剧解约后,若电影的桥段、台词、人物塑造、运镜等内容使用了之前编剧的独创性内容,是否侵犯之前编剧的署名权?还是侵犯著作权?
汐溟观点:
这主要取决于编剧与委托方或聘用方之间在合同中对此如何约定,即对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是否做出过明确约定。如果双方有约定,则依据约定,若未约定,则依法定。
若双方约定在解除后,已经支付的稿酬无需退还,已经交付并验收确认合格的作品版权由委托方享有,则委托方在解除后使用并不侵权。
若未作约定,原则上恢复原状,版权应归作者享有,委托方不能再用。但即便是再用,也未必构成侵权。主要看在先剧本是否具有独创性,如果具有独创性,而委托方在合同解除后仍使用,将构成侵权,而如果不具有独创性,则不构成侵权。
当然,也要看剧本元素的性质,人物小传、故事大纲通常过于概括,属于思想的范畴,一般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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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问题是,他说片方和编剧之间如果解除了委托创作的合同,那么对于编剧的创作剧本当中的桥段,台词包括这个主要一些情节进行了使用,是不是侵犯了编剧的署名权,或者是侵犯了编剧的其他的著作权呃。
应该是合同的具体约定情况而定。
如果说编剧和委托的影视公司之间,他在合同当中明确约定了。
如果解除合同,那么解除合同的效力,它有一个约定。
对于版权有一个处分,那么就应该依据这种约定。
因为在有的委托创作合同当中,天方和编剧之间才会约定,如果双方解除了合同,那么对已经产生的剧本或者是创作的这些元素,包括台词啊、人物关系啊呃主要的桥段,他的版权应该有一个归属,正常情况下应该是要恢复原状。
但有的有的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有约定的,那要尊重约定。
包括有可能在有过错的情形下,比如说如果说呃,编剧过错,那么解除合同已经创作并交付的这些创作的剧本版权应该是由委托的有限公司享有。
如果说没有这种约定,那么就是按照法律的效力来解决来处理。
法律的规定就是解除之后应该是要恢复原状的。
当事人有有恢复原状的一个权利。
正常情况下,合同解除之后,版权应该是回归给创作者,也就是编剧小影。
当然更为重要的是,在聘用编剧的合同当中,或者是在委托创作的合同当中,应该是对版权有一个约定。
当然大多数这个约定都是版权要归属于委托方。
当然这是在足额支付完酬金之后。
所以如果说没有这种约定,在一般情况下解除合同了,那么剧本的包括剧本相关元素的故事大纲啊、人物小传呀、主要情节呀、人物关系呀,包括台词啊,这些应该是由编剧来享有,恢复到原状,由编剧来享有。
然后如果说在使用了这里边,其实适用的是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这个问题就不是一个合同问题,就是由一个合同问题过渡到了版权侵权的问题。
并不是说他使用了解除之前编剧创作的剧本的元素就一定会构成侵权,不能这样去考虑。
比如说人物小传,那么在剧本当中他拍摄出的这个影片当中,或者是电视剧组织是影视作品吧。
那么人物的性格如果说跟他人物小传当中性格是相似的,是不是构成侵权呢?
这很难界定。
正常情况下应该说不会。
人物小传是对于人物的关系以及人物的这种特征、性格特征啊、职业呀,个人的形象有一个刻画,它是一个粗线条的一种描述。
这种描述还不构成表达,就是因为它过于的粗糙,过于过于抽象和笼统。
而作为一种视听的技术,影视作品当中的人物,如果说具备了这种特征,很难说构成侵权,正常情况下是不会构成侵权的。
就是因为他不是一个非常具体的一种表达。
台词。
假如说台词和他的和原先的编剧所创作的台词是相同的,也要看这个台词是什么台词就是原先的编剧创作的台词一定要有独创性,并不是说他的台词和创作台词都有受法律保护的这个必要。
有些是常规性的语言。
比如说我们日常当中打招呼啊,或者是在普通的情境下一个共同共同的一种常用的这些表述,这些语言,这些开始那就不受保护。
所以说并不是说解除了编剧的这种合同之后,后期的这些公司使用了他剧本儿,或者有这个相似或者雷同,就一定构成新的。
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涉及到认定的问题,大家有兴趣可以去参考我们的相关的如何认定剧本剽窃的类似文章在里边,我们有较为详细的论述,谢谢大家。
我是新闻,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