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拍摄合同解除时,投资款返还的考量因素
【原创】文/汐溟
本文承续《迟延交付剧本致拍摄过度延期,联合摄制合同可予解除》一文。前文中讨论的话题是在合作拍摄影片关系中,负责剧本创作的一方交付剧本延期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本文讨论合同解除后,已付投资款的处理方式,即已付投资款在何种情形下应该返还。
本文的案情如下:在合作拍摄影片合同中,A支付了首期投资款,B负责剧本创作,但B却未完成剧本,导致影片拍摄期限延后一年多。A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B返还已经支付的投资款。
该案中,法院对投资款作出处理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的;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返还投资款诉请具有恢复原状的性质,是否支持取决于“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本文主要考察“履行情况”对返还投资款的影响。
本文认为,投资款的用途系用于影片的制作,包含了剧本的创作、影片的拍摄及制作等。A支付投资款后,若B已经将其用于影片制作的相关支出,意味着投资款已被使用,且B依约履行了义务,即双方当事人都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已经被部分履行。基于此种“履行情况”,投资款在解除时无法返还。值得注意的是,“投资款已被使用,且B依约履行了义务”应被评估,即投资款是否被合理使用,B是否严格履行了合同义务,对该问题应该在解决投资款返还问题时一并考察。若投资款虽被使用但并不合理或明显不当,或B履行合同义务时有瑕疵行为,则投资款可能仍需返还。如果投资款未被使用,B未将其用于影片制作,则合同义务B并未履行,在此种“履行情况”下,投资款应予返还。
该案中,一审法院认定的履行情况为:合同解除后,因履约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共同债务,双方应当分担。关于编剧稿费,由于B既没有提交剧本、也没有提交编剧合同作为佐证,劳务结算单不能单独作为证明稿费已经支付的充分证据。因此,B关于费用支出的证据不足,应当全额返还A投资款。由此可见,一审法院认为B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为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费用开支,进而推定其未履行剧本创作义务,投资款并未被使用,因此,投资款应该全额返还。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协议书约定,B应当负责剧本的完成工作,但B至今未完成电影剧本的制作工作,由此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完成,B应当对此承担全部责任。现A向B支付的联合摄制费用,B应当予以全额返还。B上诉称其已支付的编剧稿酬应属于投资拍摄电影的合理支出,应当共同分担之理由,本院认为,依据合同B负有完成电影剧本的义务,但其未予完成又要求该剧本的作者暂停制作工作,B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可见,二审法院同样支持A投资款返还的诉请,但理由与一审法院有别。二审法院对“履行情况”的认定中考虑进了过错责任。二审法院认为系B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B应负全部责任。相应地,B承担责任的方式之一就是将已经收取的投资款全额退还。虽然判决中未明示,但本文根据文义推测,由“但其未予完成又要求该剧本的作者暂停制作工作,B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的表述可知,纵然B实际支付了费用开支,该费用开支也应由其自己承担,与A无关,不得在A所付投资款中扣除,因为B负有剧本开发义务却无正当理由指示编剧暂停创作,该行为存在明显过错。鉴于此,纵使该费用支出真实合理,但B并未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所支出费用也应由B自担。
因此,联合拍摄合同解除时,当事人已付投资款是否应该返还,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为投资款是否被使用;二投资款在使用中是否
新梅老师您好。
在实验交付剧本至拍摄过度延期联合摄制合同可以解除那些节目当中,我们讨论的话题是在合作拍摄影片关系当中负责剧本创作的地方交付剧本延期,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那么本期呢我们不妨承接那期视频的内容啊,我们继续讨论一下合同解除以后已付投资款的这个处理方式,也就是已付投资款在何种情形下应该返还。
为了便于交流啊,我们还是以一个案例来带入案情。
大概是这样,在合作拍摄影片合同当中,a 支付了首期投资款,b 负责剧本创作,但b 却未完成剧本,导致影片拍摄延期一年多。
a 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b 返还已经支付的投资款。
这个案子法院对投资款做出处理的话,明确是当时有效的。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返还投资款。
所以呢具有恢复原状的性质,是否支持取决于履行的情况换和合同的性质。
那么本期呢,主要就是讨论这个履行情况,对返还投资款的影响。
对此您是有什么样的一个观点?
我觉得吧投资款的用途,它是用于影片的制作,包含了剧本的创作呀,影片的拍摄以及制作等等啊嗯a 支付投资款之后呢,如果b 已经将这些影片制作的相关支出用于相关的支出了,那么就用这个投资款已经被使用了。
而且这个避免意愿履行了相关的一个义务。
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都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已经被部分履行了。
那么基于这种履行情况,投资款在解除的时候一般是没法返还的,也不适合返还。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投资款已被使用,且b 依约履行了义务,应该是被评估的一个事实。
那也就是说投资款是否被合理的使用,并是否严格履行了合同的义务。
对这个问题应该是在解决投资款返还问题的时候要一并考察。
如果投资款资源被使用,但并不合理,或者是明显扩张,或者是必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有严重的瑕疵行为,那么投资款可能仍然转化嗯,如果投资款没有被使用,b 呢,没有将它用于选择制作,那么合同的义务b 就根本就没有履行的这种情情况下。
那么投资款应该是要返还的,是在这个案子当中啊,这个一审法院认定的这个履行情况就是合同解除以后,因履行履约这个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共同债务,双方应当分担。
关于编剧的稿费,关于b 既没有提交剧本,也没有提交编剧合同作为佐证。
劳务结算单不能单独作为证明稿费支付的充分证据。
因此,b 关于支费用支出的这个证据不足,应当全额返还a 投资款。
这个由由这个观点可以看出,这个一审法院认为b 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他为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费用开支。
进而黑定他没有履行剧本创作义务,投资款没有被使用,因此这个投资款应该全额返还。
这个案子到了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观点是认为,依据协议书约定并应当负责剧本的完成工作。
但b 至今未完成电影剧本的制作工作,由此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完成。
b 应当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现在a 向b 支付的联合测试费用,b 应当予以全额返还。
并上诉的时候称他已经支付了这个编剧稿酬,应该属于投资拍摄电影的合理支出,应当共同分担。
这个二审法院认为,依据合同呢b 负有完成电影剧本的义务,但是他没有完成,又要求该剧本的作者暂停制作工作。
b 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由此可见,这个二审法院同样是支持a 投资款返还的这样一个诉讼请求。
但理由呢,和一审法院有区别。
二审法院对这个履行情况认定中考虑进入这个过错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制定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b 应该负全部责任,相应的,b 承担责任的方式之一就是将已经收取的这个投资款全额退还了。
那结合这个一审二审法院的这个裁判观点,西明老师,你有什么看法嗯,虽然二审判决当中刚刚有明确的表示啊嗯没有明说,但我根据这个文件去推测。
因为他所说这个到期没有完成,又要求这个剧本的作者暂停创作工作。
b 的这个行为已构成违约,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自行承担的这种内容或者类似的内容崩溃判断啊,纵然必须支付了费用开支,但是这些费用开支也应该由他自己来与a 无关。
波德在a 所附的投资款当中扣了。
因为很显然b 负有剧本开发的义务,却没有正当的理由,只是便于暂停创作。
那么这个行为存在了一种非常明显的过错嗯,有限公司供给他这种费用支出是真实合理的。
但是b 并没有严格履行合同义所支出的这个费用就应该由自己来承担。
结合这两份判决书,其实我们可以归纳出来一个特点,就是联合设置。
合同解除的时候,当事人已经付了投资款,是否应该返还,主要是由两个因素来参考。
第一就是投资款是否是被使用了。
第二呢,就是投资款在使用当中是否合理,是否严格,依据合同的约定,使用资金的当事人是否存在着过错或者违约行为。
明白了。
行,那我们本期话题就聊到这里,谢谢金铭老师啊,我们下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