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产业促进法》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识别分析
【原创】文/汐溟
本文承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标准》一文。
《电影产业促进法》系我国唯一一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专门规制电影的法律,处于最高的效力位阶。该法中哪些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哪些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此为电影从业者首先应辨明的问题。这决定着对哪些条文的违反将导致合同无效、对哪些条文违反将导致行政处罚但合同却有效。然而,对强制性规定的辨析并不简单,通常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难有定论。笔者依据个人执业经验,对《电影产业促进法》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做识别尝试,供电影行业中同仁参考。
本文认为,《电影产业促进法》虽然有六十条,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只有四条,分别为:
一、该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内容为:“法人、其他组织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组织合作摄制电影;但是,不得与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合作,也不得聘用有上述行为的个人参加电影摄制”。该条内容直接保护的系国家利益,当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二、该法第十六条,内容为:“电影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三)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四)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五)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本文认为,该条为典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但其规制的对象为行为内容,而且其管控的利益均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其违反将导致合同无效。
三、该法第二十二条,内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承接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但是不得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相关业务”。该条的立法目的虽偏于行政管理需要,但“不得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相关业务”之规定,管控的法益为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因此该禁止性规定内容应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四、该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内容为:“任何人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电影院等放映场所,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入电影院等放映场所;发现非法携带上述物品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入,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该条管控的法益为公民的生命安全,属于公民最重要的法益,理应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本文认为,除上述四条外,其余强制性规定均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其中易于混淆、较难定性者颇多。择其不易辨析的几条具体说明:
一、该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内容为:境外组织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境外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活动。本文认为,对其违反不必然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该条更多的出于管理需要。
二、该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内容为:“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但是,国家
中央产业促进法是我国唯一一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专门关于制定电影的法律属于最高的效率危机。
该法中哪些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哪些是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
这是电影从业者首先应该明确的问题,应该决定的对哪些条文的违法将导致合同的无效。
对哪些条文的违反将导致行政处罚,但合同仍然有效。
然而啊对强制性规定的辨析还并不简单,通常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很难有定论。
我们依据我们自己的经验吧,对电视台的重庆法院当中的这种效率性的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咗一种识别的尝试。
供电影同业的同仁们参考。
我们认为电影产业咨询法虽然有六十条,但限制性强制性规定其实只有四条。
四条分别为,第一,该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内容是法人,其他组织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组织合作设置电影。
但是不得与不得与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合作,不得聘用有上述行为的个人来参加。
电脑设置在该条内容当中,它直接保护的是国家的意义。
那我们看是国家的意义,当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第二个就是拍法,第十六条内容是电影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就实施。
第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第三,体会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相对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征服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第四个,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定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第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第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是散布他人的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我们来看啊,这一条是典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一旦他规矩了,对象是行为的内容,而且他广阔的利益还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些违法将保证合同无效。
第三,或者是该法的第二十二条内容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承接近代电影的体验、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检察部门的备案。
但是不得承接还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相关业务。
该条的立法目的是一篇为行政管理的需要。
但不得承接韩国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相关业务。
这个规定管控的法益为国家利益而非个人利益。
因此,这个禁止性规定的内容应该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
第四,该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内容为,任何人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呃毒害性、腐蚀性的物品进入电影院等放映场所,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入电影院的放映场所,发现非法携带上述物品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入。
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该条管控的法益为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公民最重要的法益,理应了效益性的强制性规定。
我们认为啊除了上述四条以外,其余的强制性规定均为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其中易于混淆较难定性的也是比较多呃,国情不易辨析的几条,我们来具体说明一下。
第一,该条第十四条第三款内容是境外组织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社的活动。
境外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社的活动。
在这个法条当中,我们认为啊这些违反不必然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所以该条应该是出于管理的需要。
第二,该条该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内容是未取得电影工具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
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同级规定,我们认为该条规定的是市场经营的资质管控的法益是电影作品的传播。
纵使对其违反,不必然产生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后果。
所以那么他的立法目的更多的是空位管理的需要。
因为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
第四呃,该法的第二十九条内容是电影院应当合理的安排,由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社会电影的放映场次和时段,并且放映的时长过多的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长总和的三分之二。
它主要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立的,它是为了增加社会效益的。
法益,属于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该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内容是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就电影放映结束之前不得放映广告。
这一条纯纯粹的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
除此之外的其他条文管理的色彩其实也较为浓厚,比较明显,涉及到的法益多是行政管理秩序,因此应该是管理性的强制规定强制性的规定。
比如说第十三条啊,你说这个店里面法人其他主人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电阻等部门在家提供设计重大题材或者国家的安全啊、外交啊、民族啊、宗教、军事等方面的题材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电影剧本梗概或者是电影剧本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将你说的这个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并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文件或者是颁发批准文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等等。
以上这些都是管理信用证有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