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资格要求: | 3.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谈判。
3.2资质要求:服务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国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服务商必须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3.3业绩要求:服务商近三年(2019年1月1日至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下同)具有类似拍摄制作业绩(需同时提供合同、结算资料或结算发票,发票须附查验截图(查验网站: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服务商应按要求提供完整的业绩证明材料,缺一将不被认定为有效业绩。
3.4财务要求:服务商财务状况良好,无破产或不存在资不抵债,须提供2020年度(或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正文、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其他组织如事业单位、分支机构、新成立的公司等响应人若不能提供本单位的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供上级组织的审计报表或有效说明文件。
3.5信誉要求:服务商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附以上两个网站的查询截图,如分公司参加谈判的需同时附分公司与总公司的查询截图)
3.6服务商被采购人或其上级单位进行以下方式处理的,将否决其谈判响应文件:
3.6.1因评价不合格取消准入资格;
3.6.2暂停或取消选商资格;
3.6.3清退市场;
4.6.4其他等不能履约的处理情形。
3.7选商结束后,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由于服务商原因导致的事后合同,由服务商承担违约责任。
3.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谈判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谈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