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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片音乐版权

2023-04-25 11: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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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音乐版权对策及建议

(一)建立音乐版权信息集体管理主体

集体管理组织的本质是取代权利人列出交易条件并完成交易,因此组织必须制定适应不同作品类型的制度规范,以保护各方的利益。在音乐作品侵权频繁的现状下,完善版权保护运行机制是当务之急。

中国音乐作权协会是由国家版权局发起设立的权威机构,具有权利垄断,但如果将此类翻唱纳入其注册范围,其工作量将增加。此外,在上述一些缺点中,作者认为可以考虑适当减少协会工作量,减少其行政干预,增加其他类似的集体管理组织,单独为这类电视节目提供登记和监督,从而披露版权报酬分配信息,商业音乐授权流程更公平透明。

面对未经授权的翻唱,一些音乐家可能无法积极应对自己的经济能力或公司团队限制。该组织的建立可以为这些音乐家提供创作保障。相比之下,美国成立的音乐集体管理组织采用宣传制度,集中规范会员权利分配;英国音乐出版协会由音乐出版商协会、表演权协会和机械复制权保护协会组成,负责收集版权歌曲、监督管理歌曲和版税回收,并返还市场上使用的版税收入。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中国也可以加强与数字音乐平台的合作,完善音乐授权的数据信息,不断丰富集体管理组织体系。

(二)完善版权制度,增加赔偿金额

一方面,翻唱侵权涉及广泛的权利对象。作者建议在《作权法》中专门制定翻唱行为的规定,以便在涉及纠纷时有更明确的参考依据。年,美国颁布《音乐现代化法案》,改善了音乐作品法定许可制度,成立新的集体管理组织,体现了美国音乐产业的授权立法改革的重视,我国也可以在未来通过设立特殊的部分法章节规范音乐市场秩序。

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律法规对侵权行为的处罚,不能使侵权行为成为制片人致富的漏洞。年,日本废除了《作权中介事务法》,颁布了《作权管理法》,整改了音乐集体管理体系,降低了准入条件,明确了使用费,使管理更加民主。中国也可以从中学习,明确侵权赔偿的计算,处罚,使处罚金额与授权金额达到合理的比例。

(三)制造商引进专业人士

法院通常以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为原则,判断翻唱后与原创作品的相似性。但只比较两部作品的相似之处而不是差异,把作品作为一个整体,而不是分割作品,部分比较。音乐界认为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是8节,另一种认为是4节。法院的最终判决还需要结合观众的感受、词曲的结构、节奏和旋律。从这个角度来看,判断是否侵权不仅需要扎实的版权知识,还需要一定的音乐素养和艺术感知,从而对人才配置有更高的要求。为避免此类案件耗费过多的司法资源,节目制作人应邀请专业人士,即使后期发生侵权纠纷也能有效解决。

(四)鼓励作权人重视版权保护,积极维护,遏制频繁侵权

一旦节目中的翻唱侵权行为进入诉讼程序,赔偿金额往往只有几千元,诉讼标的数百万。无论从时间、人力、财力成本来看,制造商都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所谓的侵权是最经济的。此外,许多歌手、创作者往往只关注节目的外部影响,不了解版权法律政策,甚至不知道是否侵权或侵权,导致良好的版权保护氛围尚未在音乐市场形成,因此作者认为提高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至关重要。

结 语

商业音乐在电视节目中的版权问题涉及不同的主题和权利。封面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对原作品的肯定,但未经他人许可的改编和解释是对原作权人的不尊重,违反了中国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也影响了音乐市场的运行秩序,值得思考。一方面,立法部门需要不断完善《中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有效规范封面行为。另一方面,作品的创作者、表演者和制作人也需要积极配合理组织,共同创造健康的音乐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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