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人指出,我国《作权法》对广播电台音频节目保护存在一些疑难问题。小编大致将其概括为以下两个困难:
首先,广播电台不享有音频节目的整体著作权。
这导致了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方面,它不能有效地保护其权利——一些新媒体擅自传播传统广播电台的音频节目,因为音频节目的版权属于多个法律主体,广播电台不享有其音频节目的完整版权,因此不能有效地保护其权利;另一方面,版权交易困难——尽管一些标准化的新媒体平台希望在获得法律授权后传播传统广播电台的音频节目,但由于广播电台不享有其音频节目的整体版权,即使网络平台获得了广播的授权,其通过网络传播音频节目仍将面临合规的风险。
第二,作品广播的法定许可不能延伸到网络领域。
对于自己制作的音频节目,即使广播电台可以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获得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进行合法广播,但广播权法定许可的特殊待遇无法延伸到网络传播,因此,对于那些想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台制作的音频节目的网络平台,音频节目中使用的作品的网络传播权不能通过与广播电台的授权合同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