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创作的歌曲需要申请版权,但当事人不申请的歌曲也享有自己创作的歌曲的版权。是否申请版权登记由当事人独立决定。登记后,只有登记和宣传的效力,在保护权利时可以提供相应的登记证明。
第二条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作品自愿登记。无论作品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作权人依法取得的作权都不受影响。
第七条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作者或者其他享有作权的公民的辖区,原则上以身份证上地址所在地的辖区为准。合作伙伴和多个作权人的,以委托登记人的辖区为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辖区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的辖区为准。
第八条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或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
封面及版权页复印件、部分手稿复印件、照片、样本等。),填写工作登记表,并支付登记费。其他作权人申请工作登记时,还应出示作权人身份证明(继承人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的;
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当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人应当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