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领域,数字音乐版权的保护在中国不再是一两次,但基本上是无病的;版权保护与互联网用户的根本利益无关。虽然版权保护的直接受益者应该是音乐家本身,或者是音乐内容供应商和增值服务提供商。然而,这并不是很符合我国互联网游戏的规则——过度保护数字音乐版权意味着用户获取免费资源的门槛被提高,唱片的分销和宣传将成为一个大问题,唱片人实际上不愿意看到这种情况;但与此同时,为了宣传的需要,通过网络营销自己的唱片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版权成本的维护。
音乐版权满足用户的需求,是让用户选择平台的垫脚石,特别是在版权竞争开始时,在线音乐市场平台,为了巩固用户的粘性,同时与其他平台用户竞争,让许多在线音乐平台选择与唱片公司达成独家版权协议,从而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该模式在规范数字音乐市场的过程中,对明确权责、打击盗版、规范版权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数字音乐版权秩序的改善,合法化已成为共识,独家版权模式的作用也发生了变化。接下来,如何建立更好、更有效的数字音乐版权授权、合作和运营模式,正成为业内各学科的新课题。目前还没有明确定论独家版权模式是否构成垄断。但平衡市场各方的利益也成为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