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会一:音著协能包办一切
每次提起侵权事件,常会见到有人说,可能是人家把钱交到音著协那里去了。
我的理解,他大概是觉得只要付钱给音著协就可以万事大吉了,什么歌都可以随便拿出来用。
事实并非如此。
一首歌曲的著作权包括词曲著作权(即通常所说的著作权)和录音著作权两个神圣不可分割的部分。
音著协只管词曲著作权(故称中国音著协),是音乐人的词曲著作权,在音著协登记备案。
如果音乐人没有注册音著协,理论上音著协是不管也管不了的,节目给音著协的钱再多也是没有办法的。
而且由于录音版权并不归音著协管理,因此节目现场也需要得到录音版权方的许可,前提是录音被放上线。(谁出钱录音谁有录音版权)
所以,不是给音著协交了版权费就可以随心所欲,而是要看相关创作者是否在音著协登记过,是否在使用录音版权时有所涉及。
误会2:翻唱不卖钱不算侵权
曾有几位网友向我提出过类似的问题:自己翻唱过一首歌上传到音乐平台上,竟然没有任何收益,难道也算侵权?
我觉得算了吧,跟卖不卖钱一点关系都没有。
您录制翻唱过的歌曲并上传至已涉嫌侵犯录音版权的音乐平台。同样涉嫌著作权侵权的还有在音乐平台上公开播放的歌曲。(即使有署名给词曲作者,但事先未获授权也算侵权)
此种情况较为普遍,之前多为独立音乐人翻唱,因知名度不高而乏人问津。
近年随着直播热潮,不少知名主播翻唱的歌曲陆续上载至平台,而翻唱侵权事件亦日益引起重视。
误解三:八小节雷同才算剽窃
几小节雷同才算剽窃,国内外法律均无明文规定。
虽然国内国外都有类似的“迷思”:国内为“8小节”,国外为“5秒”、“50秒”、“1小节”、“8小节”等。
但这些所谓的“约定俗成”或“业界共识”,在法律上实际上是无法成立的。
国外曾有专攻音乐的律师撰文提醒乐手,1秒钟看法官如何判决,都有可能构成抄袭。
而在中国,通常法院会采取「接触加实质相似」的判决原则,以判断音乐作品是否构成抄袭。由专业机构对实质性相似性进行鉴别。
至于被认为抄袭的小节有几个?反正也不一定就是8个小节。例如,年可口可乐的广告歌《日出》就以4小节外加雷同的听感为基础,被判抄袭太阳神广告歌《当太阳升起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