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法律法规宣传2012年9月27日一、养殖“十要”1.防疫条件要达标2.养殖档案要建立3.饲养动物要免疫4.不良反应要报告5.出栏畜禽要报检6.发现疫病要报告7.销售种畜要证谱8.养殖小区要备案9.疫病监测要配合10.安全处理要严格2012年9月27日养殖法律法规宣传2012年9月27日一要:防疫条件要达标《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有为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