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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情节属于表达,但相同或相似不必然构成剽窃(一)

2020-09-19 17:29:46
标签: 电影合同


不同于故事提纲、结构及故事环境与背景,故事情节属于表达的范畴,具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能条件。但对于小说或剧本等作品而言,故事情节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并不一定构成剽窃或侵权,认定剽窃或侵权还受其他条件的限制。

以黄井文诉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为例。

对于故事情节的内涵及法律性质,一审判决认为,“故事情节是叙事性文艺作品中具有内在因果联系的人物活动及其形成的事件的进展过程,它属于作品的表达这就确立了故事情节作为表达的法律性质,具备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条件。之所以称之为前提条件,是因为并非所有的表达都受保护、可以享有专有的权利,表达还应具有独创性,即只有独创性表达才可受到保护。如一审判决所指出,“具有独创性的故事情节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并非作品中的所有情节都受到保护,只有其中独创性的部分才能获得。故而,就小说或剧本等作品而言,情节属于表达,但只有具备独创性的情节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即只有对该类情节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时才构成侵权。



除此之外,对故事情节的保护还受到举证责任的限制,这其实也是一种限定条件。对于侵权,应该有主张侵权事实成立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10.9条规定,“原告应当提交在先作品与被诉侵权作品之间的对比说明或者列表,具体列明二者相关内容的对应情况,被告对此有异议的,应当逐一说明理由或者提供相反证据。”故而,主张故事情节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原告应该承担对比说明或列表的举证责任。这其实需要作者具备一定的归纳概括能力。如果举证不能或不利,将会承担失败的后果。因为通常情形下,由原告举证两作品的对比说明、列表后,法院在审理中主要对该对比列表载明的争议情节进行审理,对其他情节较少甚至不作涉及。这实际上是对原告举证能力有较高要求,如果原告自己对被控侵权作品的故事情节把握不全或不准,自己便会承担不利责任。如该案一审判决中指出,“本案原告最初列举了《田野》侵犯《荒原人》的30个故事情节即是由原告先指明涉嫌侵权情节,然后法院对其进行评析。



对于原告指控故事情节的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法院评析后通常会有四种结果。

第一种,原告主张侵权作品情节与其作品中故事情节并不相同。如在一审判决中法院所认定,原告列举的抄袭情节明显与原著不符,该概括具有一定的主观色彩,二者情节并不相同。由于情节并非语言文字,对其概括本就就有主观性,因此可能会产生偏差。该案中,一审判决便具体论证:“如第21处,原告认为《荒原人》中许家堡村以姓氏而区分为“四大家族”,许姓为最大的家族,而《田野》中凤凰岭村以姓氏而区分出几个家族,李姓为最大的家族。事实上,浏览《田野》,书中并没有凤凰岭村有以姓氏区分的几大家族,且李姓为最大家族的描写。再如第23处,原告认为《荒原人》中许光年被免于起诉获释回村,郭六子、周作信在县城为许光年摆宴压惊,而《田野》中也有田野被县林业公安局免于处罚,获释回村,张三、邵振河在县城为田野摆宴压惊的情节。事实上,《田野》中张三为了营救田野在县城的一个饭店请相关朋友吃饭,无意中遇见已被释放的田野,邵乡长将同来的三军司令交给张三,自己另找饭店并请来几个战友为田野压惊

    本文一审判决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1448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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