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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存在多名编剧,署名顺序如何确定(三)

2020-09-19 17:28:13
标签: 电影合同


杨倩与刘晓宏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中,对于署名顺序的处理具有代表性。

杨倩与刘晓宏合作翻译《随机边界分析》一书。出版时署名“刘晓宏、杨倩/译”。杨倩对署名顺序提出异议。刘晓宏及其学生完成了翻译稿第一稿,而杨倩完成了翻译稿第二稿。鉴定结论认为:杨倩翻译第二稿对刘晓宏第一稿进行了修改,并统一了全稿的专业术语和行文风格,实质性修改比例约为53%,非实质性修改比例约为22%,杨倩第二稿与刘晓宏第一稿对应内容基本一致的部分约为25%。

庭审中,刘晓宏确认涉案翻译作品上的“刘晓宏、杨倩/译”署名顺序系刘晓宏依据杨倩刘晓宏的工作量而确定,该工作量的计算包括了立项、翻译、出版等各个层面的工作。


关于署名顺序是否侵犯了杨倩的署名权的问题,一审判决认为:“首先,关于被告确定的涉案翻译作品的署名顺序是否构成侵犯原告署名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也就是说,作者有权署名,也有权不署名;有权署真名,也有权署假名(笔名)。本案中,虽然原告对被告在涉案翻译作品上确定的署名顺序有异议,但事实上被告已将原告的真实姓名客观地署在了涉案翻译作品上,表明了原告系涉案翻译作品的作者之一的身份。鉴于被告已将原告的真实姓名署在涉案翻译作品上,因此,被告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对涉案翻译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故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被告确定的涉案翻译作品署名顺序侵犯原告署名权的主张,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应当就此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的侵权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由一审裁判观点可知,第一,署名权的内容是表明作者与作品的创作关系,作品中已经为杨倩署名,因此,署名权已经实现。一审法院坚持署名权内容中不包含署名顺序的观点。第二,指出“故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被告确定的涉案翻译作品署名顺序侵犯原告署名权的主张,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明确署名顺序与署名权无内在的法律关联,署名顺序问题与署名权无关。


该裁判观点的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杨倩认为,署名先后的排序是署名权应有的内容之一,原审法院既然确认了杨倩的署名顺序在先的事实,也就应该确认刘晓宏的行为侵犯杨倩的“署名权”或是“其他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并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它是著作权中的一项人身权,体现作者同作品之间的必然联系。署名权的范围包括:作者有权要求确认对其创作的作品的作者身份以及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公开或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在何种范围内公开其对作品的作者身份。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随机边界分析》一书的封面扉页、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页、版权页上均署名杨倩和刘晓宏共同为该书译者的事实,即表明了杨倩作为该书译者之一的作者身份,其署名权依法得到了实现,因此上诉人杨倩的署名权并未受到侵犯。


关于署名顺序属于“其他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上诉意见,由于目前法律规定尚不明确,法律依据还较缺乏,因此,本院亦难以认定。据此,杨倩提出的刘晓宏将其署名为第二翻译作者的行为构成对其署名权侵权,并应承担相应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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