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溟话娱-第135期 剧本存在多名编剧,署名顺序如何确定

1347播放量 微电影/剧情片宣传片 2021-04-27 18:06:25 举报
剧本存在多名编剧,署名顺序如何确定(二) 【原创】文/汐溟 1984年董维贤与湖南文艺出版社商定,拟编辑出版一套反映著名戏剧表演艺术家生平的《艺海春秋丛书》,由董维贤担任主编,负责组织作者撰写并审稿。1985年8月,经董维贤安排,周桓与张岚方(叶盛兰的亲授弟子)合作撰写京剧表演艺术家叶盛兰传记,由张岚方口述叶盛兰的生平事迹,提供部分写作资料,周桓执笔写作。 1986年底,湖南文艺出版社在刊登《叶盛兰》一书的新书预告时,按原稿上的作者序列为:周桓、张岚方。但在该书正式出版前,董维贤未与周、张二人协商,即通知湖南文艺出版社将作者顺序更改为:张岚方、周桓。1987年4月,该书经湖南文艺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作者署名顺序为:张岚方、周桓。 为此,周桓于1987年7月以董维贤擅自更改作者署名顺序,侵害其著作权为理由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董维贤擅自更改《叶盛兰》一书的作者署名顺序,已构成对周桓著作权的侵害。《叶盛兰》一书虽由周桓、张岚方合著,但该书由周桓独立构思,并直接创作,周桓的工作是主要的,周桓理应为第一作者。董维贤擅自改变署名顺序,其行为侵害了周桓的著作权。对此,董维贤应承担主要责任;湖南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前,未直接征询作者意见,以张岚方、周桓的顺序署名,出版发行了该书,其做法亦欠妥当,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叶盛兰》一书系周桓、张岚方之合著作品,双方均享有署名权。董维贤在未征求作者意见的情况下,擅自通知湖南文艺出版社更改作者署名顺序的做法不妥,应予批评。但周桓认为董维贤的行为已侵犯其著作权,要求董维贤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显然二审法院的裁判观点与一审法院有根本性区别。二者的区别集中在署名权是否包含署名顺序权益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董维贤的擅自更改署名顺序的行为构成对作者署名权的侵害,等于承认署名权中包含署名顺序权益。二审法院则认为董维贤更改署名顺序不妥应该批评,但不构成对署名权的侵犯。易言之,署名权内容中不包含署名顺序。署名权中是否包含署名顺序的权益是该案裁判的关键所在。本文倾向于署名权中不包含署名顺序的权益。 首先,鉴于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立法现状,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并未包含署名顺序权益的规定。因此,主张侵犯署名顺序便侵犯署名权的观点欠缺法律依据。 其次,署名的目的是表明作者对作品的创作关系,该案中,两位作者均被署名,署名权已经实现。 第三,在全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对署名顺序都不做规定。主流的观点认为署名顺序并不包含在署名权之中。 第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中,关于侵害署名权的部分包含“署名权内容”、“署名方式的审查思路”、“职务作品署名权的行使”、“使用作品内容与侵害署名权”四项内容,并不包含署名顺序的审查及处理。由此可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不认为署名权中包含署名顺序权益,若更改署名顺序不视为对署名权的侵犯。 第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画等确定署名顺序”,并非意味着署名顺序受法律保护,更非表明署名顺序应该作为主动审查的对象,而是作者之间无法就署名顺序形成一致观点而不得不作出裁决时而提供的裁判依据。该司法解释同样不能得出署名顺序作为署名权的内容应受保护的主张。
展开全文
金明老师你好你好,本期视频啊我们接着此前的署名顺序问题进行一个讨论。 最近啊我看到了一个案例,这个事情发生的时间比较早了。 那这个经过是这样的,一九八四年,董维贤与湖南文艺出版社商定,拟编辑出版一套反映著名戏剧表演艺术家生平的一海春秋丛书,由董雷贤担任主编,负责组织的作者撰写并审稿。 一九八五年八月,经董维贤安排呢,周恒与这个叶胜兰的亲授弟子张兰芳合作撰写京剧表演艺术家叶圣兰传记,由张兰芳呢口述。 叶圣兰的生平事迹提供部分写作的资料。 周恒执笔写作。 一九八六年底,湖南文艺出版社在刊登叶绍兰一书的先书预告的时候,按原稿上的作者序列为周恒、张兰芳。 但在该书正式出版前啊,董梅咁没有与周和张二人协商,立刻通知这个湖南文艺出版社,将作者顺序更改为张兰芳、周恒。 一九八七年四月,这个书经湖南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 作者的署名顺序呢是张兰芳、周恒。 为此,周恒于一九八七年七月以董维贤擅自更改作者署名顺序,侵犯他的著作权为理由起诉这个案子经过两审法院的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呢,董维贤擅自更改叶胜男一书的作者署名顺序,构成对周恒著作权的侵害。 叶圣岚一书呢虽是由周恒、张兰芳合著,但该书由周恒独立构思并直接创作。 周恒的工作是主要的。 周恒理应为第一作者,董维贤擅自改变这个署名顺序啊,他这个行为是侵害了周鹏的著作权的。 对此,董维贤应承担主要责任。 湖南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这这本书之前呢,没有直接询问作者的意见。 以张兰芳、周恒的属性顺序出版发行的这本书,这种做法是欠妥当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这个案子到了二审,二审法院认为呢,公民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叶三男一书是张鹏、张兰芳芝何处助理这个双方均享有署名权。 董雷贤在未征求作者意见的情况下,擅自通知湖南文艺出版社,更改作者署名分析的做法不妥,应予批评。 但周恒认为,董维贤的行为已侵犯他的著作权,要求董维贤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在这个案子当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出现了截然不同的两种裁判观点。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 这个案例挺有名的,然后比较早。 我记得我也看过啊,嗯但是我知道不知道是我记错了,还是你记错了,我记得是叫周环,而不是周恒。 有时间你再核对一下是吧? 显然根据你所表述的,这样,我认为啊二审法院的裁判关系与一审法院它是有根本性区别的。 其实区别也很好看的,就是它的集中在署名权是否包含着属于顺序权益的一个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这个董董维贤他上一次更改署名数据的行为构成对作者署名权的侵害。 那么等于承认署名权当中包含了署名顺序的权利嗯。 二审法院呢,他认为总维权更改署名顺序这个不妥,应该批评,但不构成对署名权的侵犯。 换句话说呢,他认为署名权的内容当中就不包含署名顺序的权益。 署名权当中是否包含署名顺序的权益,应该是这个案件裁判的关键所在。 我本人呢是倾向于什么权当中不应该包含署名顺序的权益。 大概的礼物呢是这样,就是首先呢我国目前的这个署名权的呃著作权法的这个立法现状。 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没有明确的,直接的包含属于顺序权益的一个规定,没有直接法律依据。 所以主张侵犯署名顺序,便侵犯了署名权的观点是没有法律支持的嗯,至少没有直接的法律知识,对吧? 对,第二呢,就是署名的目的是表明作者对作品的创作关系。 那这个案件当中,两位作者的被署名了,署名权其实已经实现了。 另外呢再看看国外的例子啊,现在全世界的范围里边,据我所知,大多数的国家对于署名顺序其实是不做规定的。 也就是依据全世界的主流的观点,都认为署名顺序其实并不包含在署名权之中啊。 第四呢就是北京市高法出过这个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的。 那这个里边的规定呢呃,关于侵害署名权的部分,它包含的是署名权的内容啊,署名方式的审查思路啊,职务作品署名权的行使使用作品内容与侵害署名权这四个内容嗯,你看这四个内容它并不包含属于顺序的审查与处理。 虽然说他没没有明确的对我们所讨论的是吧,署名权当中是否包含属于顺序做出直接的规定。 但是根据它涉及到这四个范畴四个范围我们也能明白,他不应该是认为就北京市高法,他没有认为嗯署名权当中包含着署名的顺序权益。 最后呢就是回到我们上一期节目,就直接的一个司法解释是最高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法律若干问题的这个这个解释。 那这个解释当中也明确说了,有约定的依据,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你注册的劳动作品的排列啊,作者的性质理化来确定顺序。 但是呢,它并不是意味着书署名顺序,它就受到法律的保护。 就这个是一个很关键的一个问题。 但它并不是说有了这个解释,就意味着署名顺序受法律保护。 而而且他也并不是说表明属于顺序应该作为主动审查的对象,而是作者之间无法就署名顺序形成一致观点的时候,他不得不做出裁判,而不得不做出裁判的时候,他必须要有一个被动的裁判依据。 所以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同样不能得出属性顺序,作为属于权的内容应该受到保护的这种主张。 明白。 行,谢谢金铭老师,我可以,我们下期再聊,下期再聊。

本片创作人

加载中...

+

当前暂无创作人,请点击添加

{{item.with_join_user.nickname}}

审核中

{{item.role}}

分享视频
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朋友圈
微信扫一扫
小程序分享
拍成这样要花多少钱?
文案策划: ? 元
演员: ? 元
摄制团队: ? 元
后期: ? 元
提交
选择举报理由
内容违规
侵权
血腥暴力
其他
提交

加入制片帮VIP即可获得

流量特权

优先排名推荐

订单特权

每天可报名项目

工具特权

免费使用工具

服务特权

每月赠送积分

合作
有相关业务需求?点此联系吧!
联系合作
客服
热线 400-8880960
入驻
APP

制片帮APP下载

扫码下载
免费配音
制片帮AI识别,让视频制作更简单!
文案的实际内容,可能会与视频中的字幕显示略有 误差,可自行修改。
您的积分:156 积分获取?

暂不需要
字幕生成时间约2-5分钟,请耐心等候...

后台处理中,可关闭网页,稍后来查看

视频分镜提取完成

点击下方按钮下载word文档查看

分镜下载
提取文案

请选择您参与该视频的职位(最多选择5个)

提交身份身份申请
我要
拍片
拍片
报价
免费
策划
客服 400-888-0960
APP
下载

制片帮APP下载

扫码下载
免费配音
公众号
公众号
拍片热线
400-888-0960
微信
客服微信号
投诉
建议
维权与监督
客服:400-888-0960
微信
客服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