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修改后,青年编剧的署名权是否还能被任意剥夺?

1865播放量 微电影/剧情片宣传片 2021-03-12 14:07:17 举报
对青年编剧而言,署名权较报酬权更为重要。署名权决定着编剧的职业前景和未来。但青年编剧的署名权被任意剥夺的现象却也普遍存在。剥夺的方式以如下几种情形较为常见:第一,在编剧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编剧仅享有报酬权而不享有署名权;第二,要求编剧出具放弃署名权的书面声明;第三,编剧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创作剧本,仅能领取薪酬但无权获得署名;第四,既无书面合同关系也无劳动关系,编剧受邀请、委托或其他原因创作剧本,口头约定给予署名但实际上未兑现承诺。第五,以助手或其他协助者身份参与剧本创作,创作内容被剧本使用,甚至是构成其主要内容,但未被署名。无论哪一种情形,造成的结果均是编剧署名权的丧失。 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传统著作权理论认为,署名权具有“父权”的色彩,因其彰显的是作者与作品之间的创作关系,体现的是作者对作品的创作者的身份。甚至有观点认为,作者的四种人身权中,最为重要者便是署名权。青年编剧初涉剧本创作事业,行业地位低,话语权弱,创作剧本后却无署名甚至是被署他人之名,坐视自己耗费心血创作的智力成果被他人占有却无能为力。即戕害编剧的权益也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但值得注意的是,剥夺编剧署名权的行为却鲜有诉讼发生,青年编剧较少有因署名被剥夺而以法律途径维护权益者。这种现象的背后是青年编剧对著作权法及署名权相关规定的误解。他们普遍认为,合同约定不享有署名权或自己放弃署名权的声明是有效的。易言之,前述诸种剥夺署名权行为或是合法,或是其无力对抗,他们只能被迫接受。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且不日将生效,我国的著作权法制环境将进入新的时代。著作权法本次修改,是否能为青年编剧带来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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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西铭。 我们本期来聊一聊著作权法修改后,青年编剧的使用权是否还能被任意剥夺的问题。 对青年编剧而言呢,署名权其实比报酬权更为重要。 因为显而易见嘛,署名权决定着编剧的职业前景和未来。 那青年编剧的首名权配置与剥夺的这种现象却非常普遍的存在。 剥夺的方式呢以如下几种的情形较为常见。 第一种,在编剧聘用合同当中明确的约定,编剧仅享有报酬权,而不享有署名权。 第二,要求编剧出具放弃使用权的书面声明。 第三,编剧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创作的剧本仅能领取薪酬,但无权获得署名。 第四,既没有书面合同关系,也没有劳动关系。 编剧受邀请、委托或者其他原因创作了剧本口头约定给予署名,但实际上没有对象承诺。 第五,以助手或者其他协助者的身份参与剧本的创作,创作的内容被剧本使用了,甚至可能构成了这个剧本的主要内容,但仍然没有被说明。 无论是前述当中的哪一种情形造成的结果都是一样的。 编剧的署名权丧失了,就是这样一个结果。 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这种权利。 传统著作权的理论认为,署名权具有复权的色彩,因为它彰显的是作者和作品之间的一种创作关系,体现的是作者对作品的创作者的身份。 甚至有一些观点,甚至认为啊作者的四种人生权当中,最为重要的便是署名权。 青年编剧。 这个问题非常严重,是因为青年编剧他刚刚涉足到剧本的创作事业,行业地位通常比较低,话语权也比较弱,创作剧本之后却没有署名,甚至是被他人知名这种现象发生。 然后青年编剧他做出自己耗费心血创作的智力成果被他人占有,往往无能为力。 很显然的这种现象,这种行为它既损害了编剧的权益,也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但值得注意的是,剥夺编剧署名权的行为却很少有诉讼发生。 青年编剧很少有一个署名被郭德纲以诉讼的方式去维护权益的。 造成这种现象,青年编剧到底是怎么想的呢? 我们根据我们的职业的这个经验,我们感觉是青年编剧对著作权以及署名权相关规定,它是对于法律的一种误解。 这么普遍认为合同约定不想署名权或者放弃署名权的这种声明,它其实是有效的。 编剧们是这样认为的。 换句话说呢,在我们前边概括的这种五种剥夺署名权的行为,他要么是合法的,要么可能是基于他特定的一个环境商业地位。 他是容易反抗,他们只能被迫接受。 二零二零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了,而且很快就生效了。 我国著作权法的法治环境呢将进入一个新的时代,著作权法的本色修改,它是不是能够给这个青年编剧带来曙光? 下面我们就来逐一的分析一下著作权法,它保留了对于署名权的规定没有变化,依然是表明作者的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这是著作权法的第十条第二项。 呃,大家先别急着悲观,署名权的定义没有变化,不代表说我们的权益没有变化。 因为这是著作权法对于水平权利的基本规定,只是通用的基本规定。 对于特殊的作品,比如说植物作品啊,委托作品的合作作品啊,它其实要有它特殊的一个规定。 因为版权的归属不一样,而署名权又是版权当中的一项。 那么进而他其实是有特殊影响的。 我们认为啊对于属于民权问题不可一概而论。 它是一个较为复杂的一个系统,它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不是单一维度的问题。 编剧的署名权问题,我们认为应该是先区分出作品的性质,比如说植物作品,然后委托作品合作作品、个人作品,这是第一步。 第二步呢,是根据他根据自身的情况,结合他自己的创作事实,这些因素综合的去判定首选问题。 首先署名权的内容当中包含了属真名,属假名,同时还包含不属于作者有权拒绝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 青年编剧不在作品上署名,他其实是他行使署名权的一种方式。 所以编剧放弃署名的声明,它的含义应该解释为,不在作品上署名,不对外公开编剧与剧本真实的创作关系。 这个声明本身也是编剧行使署名权的一种方式,而并非不享有署名权。 呃,说说我们的观点,我们是认为曙明权他是作者的精神权利。 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他就产生了,所以它具有天然性和当然性,与作者的人生紧密依存。 所以大家注意,作者不得放弃,就算放弃也无效。 其次呢,对于委托作品的这个归类,著作权法也没有做修改,仍然是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没有做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那大家注意啊,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是对于包含署名权在内的著作权的一个分配。 著作权如果是受托人的,也通常就是编剧嘛。 著作权如果就是编剧的,那署名权一定是享有。 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要先定义作品性质的一个原因。 那么具体来看,结合我们这个话题,这一条该怎么理解,可以其实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编剧受委托创作剧本,双方签订有合同,且在合同当中明确约定编剧不享有署名权。 那么编剧无署名权,这个条款是否有效,对此著作权本身没有做规定。 但是根据我们之前的这个论述,著作权不得放弃,放弃也无效。 我们团队认为对他的观点是合同当中的这种约定,他本身就违反公序良俗。 当然对于公序良俗的理解,每一个人有不同的看法。 但是我们认为这本身就不是善意本身,对编剧而言就是一种权利,一种侵犯。 编剧创作玩具剧本,创作作品之后就应该享有说明权,就应该表明他和作品之间一个真实的一个身份。 这种约定本身是对于编剧署名权的一种侵害。 在绝大多数情形下,没有一个编剧会真心实意的心甘情愿的去放弃他的署名权。 不署名是署名权的方式。 那么无署名无署名权是不一样的。 无署名权就意味着编剧彻底的丧失了注意。 我们认为这个条款它应该是无效的。 第二种情况就是委托合同当中没有明确约定编剧有没有署名权,就是他也没有约定有也没有约定,没有对这个事呢没有做出约定。 那么我们认为这种情况的编剧当然享有说明权。 第三,委托人与编剧没有订立合同,编剧同样享有署名权。 就是这个地方的没有订立合同,到底是狭义还是公理的理解呢? 小爱的理解是说,双方之间严格来说就没有书面的合同。 而广义的理解是指不但没有书面的合同,他连口头协议都没有。 那仅仅有可能是委托人就是要求编剧基于朋友关系啊,或者基于什么其他的关系创作剧本。 但是没有提及报酬,没提钱,也没有提属于的事情。 在这种情形下,那就是广义的没有订立合同,那到底应该是采用狭义的还是不可以? 我们认为应该是狭义的更合适一些,就主要没有书面的各种编剧就应该享有署名权。 因为狭义的解释显然更能保护作者的权益。 没有明确约定的时候,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精神是一脉相承的。 因为他最终的目的还是为了保护作者的权益。 再次呢就是编剧。 如果是在单位,比如说编剧工作室、影视公司工作期间所创作剧本,让他们署名权问题应该如何认定? 在任职期间,他们所创作的剧本单位没给他进行署名。 这个单位的行为是不是是正当合法,编剧是不是享有署名权呢? 对于这个问题吧,我们认为应该根据编剧的职务、合同约定内容以及剧本的创作情况,综合来判定作品的性质。 也就是我们还是应该先区分出作品性质,就是你是法人作品还是特殊职务作品,还是一般职务作品,又或者是一个个人的作品。 这种法律的定性,进而根据著作权法对于这个作品的版权的归属来认定署名权问题。 好吧,我们来逐一分析第一种情形。 编剧的单位职务是编剧,劳动合同当中约定他的工作内容就是创客剧本。 而且劳动合同当中约定编剧在任职期间完成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的创作的剧本。 剧本的属著作权是由单位享有的,编剧不但不享有著作权,甚至也不享有署名权,就是他不享有任何的跟版权相关的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创作完成的剧本性质,其实涉及到是否为法人作品的认定问题。 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一直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权威作者。 同时呢该条的第一款时呢,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 如果编剧的创作是由单位来组织主持,代表的,是单位的意志,而且是由单位来承担责任。 同时满足前述三个条件,那么剧本的性质就是法人作品,单位是剧本的作者署名柴油单位来享有编剧除稿酬待遇以外,薪酬待遇以外,他不享有明确。 当然大家一定要注意,法人作品是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一种极端情形。 绝大多数情形下,作品都不会被认定为法人作品,是因为著作权法。 更多的时候,他其实保护的是作者的权益,而法人作品法人享有理智的成为作品的作者。 那么创作者不是作品的作者,被剥夺了著作权,这对作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所以在绝大多数情形下法,人都很认定极为严格,一般情形下都不会做如此的认定。 其次呢,是劳动合同当中并没有约定属于权的问题。 就是是不是说这个编剧他享有署名约定不明,根本没有约定。 那么根据这个情形下是不是可以享受名权呃,我们认为是否约定署名不是法人作品的构成要件。 对法人作品的认定其实也没有影响。 就是只要满足前提三个条件,法人作品的三个构成要件呢,还就是法人作品跟你的劳动是不是具有,是不是劳动当中做对这个署名做出约定是没有影响。 因为它并不是在三个构成要件当中的一个。 那么自然。 这也就对水名权的归属是没有影响的。 另外一点呢,就是法人作品跟职务之间也没有必然的关系。 尽管是多数情形下有关系有劳动关系,但是呢也这个不是一个必要,一个要件,没有也可以构成法律作用。 第二种情形是除前述构成法人作品的情形之外,编剧在单位任职期间所创作的剧本儿均享有署名权。 编剧在任职期间,我创作一个剧本,按照它的性质,可以分为一般职务作品的特殊作品。 而一般职务作品是说,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啊。 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是由作者享有的。 所以如果编剧创作的剧本不符合法人作品,白小姐则更多的具备一般植物作品的性质。 编剧啊是剧本的作者,自然也就享有了属于权。 即便你劳动合同当中明确约定,编剧不享有属于权,基于作品的一般植物作品的性质,编剧依然有权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而主张属于权。 此外呢基于剧本的创作特点,一般也不具有特殊植物作品的性质。 呃,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的第二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是非法人组织享有。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等等等等。 即便是特殊的职务作品,我们发现o a 作者的编剧同样对剧本是享有署名权的。 第三呢就是第三种情形。 我们认为是尽管具有编剧的身份,但是我们在用人单位他担任的不是编剧职务工作内容当中呢,也不包含剧本创作的任务。 那编剧在这个期间所创作的剧本儿,除非构成法人作品的情形,否则无论是植物作品还是个人作品,编剧都享有署名权。 大家注意,这里面涉及到一个个人作品,就是有些时候你可能下班之后或者是跟工作完全不搭杠。 你要创作这个作品,这有可能是构成一个个人作品。 那当然就更想要说明确了,尽管是跟植物有一定的关系。 比如说我是在编剧工作室,当时呢我是在下发自己创作的,跟我们的单位名称它的关系。 那这个有可能也是个人。 最后我们来讨论多名编剧一起来创作的作品的数据权问题。 比如发生了多名编剧一起创作剧本,但是谁也没有签订合同。 可是呢,对其中某一位编制没有属于啊,其他人都是属于啊这种情形。 如果发生该怎么去处理,这其实涉及到合作作品的认定问题。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只要根据他们剧本的创作,且对剧本贡献出了独创性的智力劳动,那么它的成果为剧本所牺牲,编剧的身份就应该享有那么署名权,它就应该是存在的。 其次呢,如果他们创作的编剧做出放弃属于民权的这种声明,它的含义应该结束,是以不署名的方式来形成署名权,而并不是说他不享有署名权。 但是如果多名编剧合作创作剧本,但是有合同关系编剧署名这个运动的效力,我们认为可以参照委托作品的规定来处理。 大家考虑一个问题,就说到这里,我们想一想做出一种不署名的这种声明,可不可以推翻? 就是我之前说不出名,后来我又想要求我署名,这是跟我们本期这个话题是息息相关的。 如果我可以推翻,我认为这个是无效的,或者我现在又要求署名了,可不可以? 我觉得是可以的,因为不署名是署名权的一个方式,要求署真名书。 两本书笔名都是一个署名权的一个方式。 那么后期我权利的内容改变了,依然是我手中权利的方式而已。 所以他其实是可以推翻的。 我们其实概括一下,我们认为因为所有的理论起点都是建立在你的一个对于署名权的一个认知,是这是一个逻辑的起点。 我们认为署名权是属于作者的人身权是至关重要的。 人身权。 这个权利它涉及到作者的人身以及精神的权利,他是不得放弃的,而且也不能够以任何形式剥夺。 而编辑放弃的意思表示,无论是合同的还是单方的声明,均不该发生效力。 任何人对他的剥夺行为也将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被否定或者规则。 因为我们本身也有大量的文字的作品,我们本身也是作者,所以我们的观点更倾向于大陆法系的作者权,更看重作者的人身权利。 我们认为在一定意义上,人身权其实比财产权更重要。 我们不是编剧,我们仅仅是律师,但是我们也写文章。 我们写一篇文章其实也非常不容易,也要花费大量的心思精力去构思。 有些时候一天两天我们才能够写出一篇。 如果说一篇文章写的好的话,我们要查阅好几十好几十本对于我们自己的文字作品,明确我们大量的智力性的劳动。 不管说它的质量怎么样,至少我们是在用心在做。 所以我们可能呃英美法系不同,就是我们更倾向于注重于作者的人身上,可能打上了我们自己的印记。 不同的从业人员,不同的法官,不同的律师啊,不同的呃不同的人对这个问题可能有不同的看法。 以上呢是我们的观点,谢谢大家,我是新人,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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