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溟律师对A站问题的回复:对《署名权不得放弃,“署名权放弃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文,有网友评论:(1)如果是给别人打工呢?别人给我钱,我来码字?
汐溟观点:
您好,您所说的给别人打工,别人支付酬金,您来创作可能包含两种情形:第一为委托创作合同关系,第二为雇佣关系。前者属于委托人委托编剧来创作剧本,双方在委托创作中通常对署名作出约定;后者应为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向编剧支付工资,编剧为用人单位工作,创作剧本。用人单位既可以是影视公司,也可以是编剧工作室。二者法律关系不同,前者为委托创作合同关系,后者为劳动关系。在前者的场合,编剧创作的作品在性质上属于委托作品,而在后者的场合,编剧作为劳动者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如果是委托作品,就署名而言,早期的裁判观点持严格态度,即笔者文中的观点,编剧应该当然享有署名权,该署名权与编剧身份相绑定,不得分离。但近期司法观点有渐趋温和、开放的迹象,典型者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该指南第3.7条规定,受托人与委托人对著作人身权的行使进行约定,未违反公序良俗的,不宜一概认定无效,可以根据合同内容进行审查。这表明如果委托人与编剧对署名权进行了约定,甚至是约定编剧放弃署名权,该约定不当然无效,法院应对此进行司法审查以确定其效力。因为实践中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并不多见,因此实际上对署名权诸如放弃的约定可能得到支持。但应予注意的是,该指南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并不在全国适用。
在职务作品的场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编剧作为作者应该享有署名权。但笔者认为,在委托作品都可以对署名权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形下,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若用人单位与编剧有关于署名的特别约定,则该约定也应有效。
大家好,我是西铭。
欢迎收看本期的电影合同漫谈。
有网友在a 站上给我们留言,他的问题是他是给别人打工的,然后呢,收的是工资。
在这种情形下,这个署名权该如何保护对应的文章呢,是我们的署名权,不叫放弃,放弃呢也不会有效力。
是这样,我们不知道他的身份,就是他到底是委托创作合同还是一个劳动关系。
因为他说这个朋友他说是给别人打工,这个打工呢我们理解是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呢是给别人签了一个委托创作的合同,他自己做编剧,给别人去创作剧本。
然后呢,有依据合同他享有一定的报酬,或者是有一定的署名权。
那么这种呢也叫给别人打工。
通俗的理解,这种是属于是剧本创作合同。
那么基于这种合成所创作出的作品叫做叫做委托作品。
他们之间形成的是委托创作的合同关系,这种是第一种打工的情形。
第二种呢是给影视公司建立一种劳动人事关系。
那么也就是我们说的是雇佣者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一种关系。
如果是一个普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领取了工资,也是一种打工。
那么这种打工所创作出的剧本儿是属于植物作品。
前者第一种情形是委托作品,而第二种情形是植物作品两种情形对于署名的规定确实是略有区别的。
第一种情形更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和意思自治。
因为它是一种非常严格的合同关系。
我们的第一篇文章是完全不得放弃,放弃本身也不具有效力。
呃,是我们比较早比较在先的一些文章,它是严格的依据最高院的解释以及著作权法了啊司法解释和著作权法,它是属于法律层面的问题。
但是呢就目前来说,我们所掌握到的一些有些司法政策。
这个司法政策是法院系统对于本系统类似于相类同类型的案件这个裁判的一个观点。
较为典型的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侵害著作权案件的指南。
在这个指南当中呢,他有一个规定,就是有一个理论性的一种开创。
这种开创是说如果在委托创作合同当中,当事人对于作品的署名权,对于编剧的署名权有约定的。
这个署名权应该去做一个审查。
这个审查是说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不宜一概认定为无效。
这也就是意味着,当涉及到署名权的问题的时候,法院应该是依职权对他的效力进行审查。
如果说这个约定违反公序良俗,那么这个约定本身是无效的。
所谓的不易,一概认定为无效,就是原则上或者是在大多数的情形下尊重之前的在先的这些裁判,在先的一些原则应该是属于权是属于人格权,应该应该是属于作者的,一般放弃了无效的。
但是呢,在特定情形下,如果没有违反公序良俗,也有可能在这个发生争执的情形下可能会得到尊重。
等于说现在的司法政策对于之前的呃在西安的这些理念其实有一定的突破。
所以如果是委托创作作品,当事人之间有对署名权的特别约定,不一定当然无效。
而第二种情形,植物作品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严格来说,那当然是有署名权的。
但是根据举重以明清的这个原则,委托作品上线,尊重他的约定。
那么植物作品等于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绑定的更为亲密。
对于在创作过程当中,对于用人单位的支持,这个财产财产上的物质上的基础上的方方面面吧,他的支持的力度和依赖性更高。
所以既然委托作品都可以有约定,而且这种约定有可能是有效的。
那么在第二种情形就是在植物各种情形,这个署名的约定应该也可能会得到支持。
谢谢大家。
我是一鸣,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