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改编歌曲是否侵犯了作权
1.未经作权人同意改编歌曲、发表歌曲或者公开表演的,侵犯作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作权人许可发表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伙伴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发表;
(三)未参与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签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五)抄袭他人作品;
(六)本法另有规定的,未经作权人许可,以类似的方式展示、拍摄、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不支付的;
(8)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产品的作权人或者与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产品的;
(九)未经出版商许可,使用其出版的书籍、期刊的布局设计;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公开传播或录制表演;
(十一)其他侵犯作权和与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