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3日,甲(委托方)与乙(编剧)就某部电视剧签订《剧本分集大纲委托创作协议书》,主要约定:乙方受甲方委托对该剧的分集大纲、故事简介、人物小传进行保质保量的创作工作。
大家好,我是新明,我们继续聊委托人对分级甲方的验收全部可滥用,异议应该有合理的理由。
我们来讲一个真实的案例,有假设电影公司就是影视公司是委托人,乙是个编剧,甲与乙签订了一个剧本分批大纲的委托创作合同。
在这个合同当中,他主要约定是甲委托乙去创作三十集电视连续剧的分集大纲。
它不是创作的,是剧本,是分级大纲。
然后他要求每一集不低于两千五百份,对于这个交付的分配大纲,甲有终审权。
但是呢这个时间它约定的是在甲在乙的编剧交付完初稿之后,要在十日内进行验收确认。
就是他要在十日内提出修改的意见。
如果说在这个规定的时间里面没有提出修改意见,就视为他确认乙方编剧交付的剧本符合他的期待。
对于乙方交稿的时间,合同约定的是在甲方交付支付完定金之后,五十个工作日内,合同的基本的情约定情况就是这样。
然后在旅行过程当中呢,我们会发现有一点交付定金。
甲方交付定金之后,在约定的时间里面,乙方去完成初稿放货。
然后合同签订之后,乙方确实是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了三十级分级大纲的一个初稿。
他交付的方式呢是按照电子邮件的方式,以附件的形式附件的形式里面明确写明了是某某电视剧三十集分级大纲三十七分之一大纲。
它所有的字加在一起大概是八万多字,大概是八万多字。
然后收到这个剧本之后,电影公司甲方并没有在十日内明确的提出一个修改意见。
但是他也并没有说对这个问题做逃避,他也有沟通过。
他这个沟通过程是谈到了投资的问题,谈到了项目的问题,谈到了与之相关的其他问题,但是就是没有明确的表示出对于剧本的不接受的问题,当然也谈到了剧本的相关问题。
但是他并没有说你这个剧本应该是怎么去修改。
然后呢,编剧是一个温和的人,他和委托方之间也做出了一些协商。
但是他也没有说说我等你们确认完之后,我再再继续创作,再修改,会因为甲方并没有提出一个明确的修改意见。
大家注意在这个异议期内,十日内,甲方并没有提出修改意见。
尽管他和乙方之间进行了沟通,且是多轮沟通,但是他沟通的表示当中并没有说剧本质量不合格的。
他回避了这个问题,他没有说合格,也没有说不合。
相反呢,这个编剧也没有对他提出的其他的问题做出与剧本质量相关的一种反馈信息。
然后过了几个月之后,过了几个月之后,乙方向甲方催款。
就是既然剧本你都验收确认了,那依据合同的约定,你应该支付最后一笔的稿酬。
这个时候甲方突然表态向乙方发出了一个解约通知函,告诉乙方剧本质量不合格。
那这个时候甲方作出的解约通知函是否有效?
我们谢谢大家,谢谢大家。
我的心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