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溢价投资合同中如约定投资方享有版权,意味着投资人享有控制影片发行的权利
具备了此种身份,意味着投资人享有控制影片发行的权利:任何人对影片的发行,无论是院线还是网络均应先获得其授权;任何未获得其授权的行为均视为对其权利的侵犯。故此,除了与投资收益权有关的追责方式外,投资方还可以基于版权方身份有效制衡转让方。该种制衡可以促使转让方基于商业而非法律考虑主动解除与投资方的合同,投资方无需通过诉讼或仲裁也可实现退还投资款的目的。具体方式如下:
在影片公映之前向转让方发函,提醒其自己具有版权方身份,如对影片发行或院线公映应事先获得己方授权许可,如未获得授权而单方发行影片将构成违约且侵权。
影片的投资合同当中,之所以不会约定影片的投资方享有影片的版权,就是如果做出了这样一个约定,他对于影片的发行会非常的欢迎。
影片的发行是说向不特定的公众去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是复印件。
也就是说他在院线发行的时候,或者是信息网络传播一些网络发行的时候,他都应该要获得版权方授权。
如果没有获得版权方的授权,那就构成侵权了。
就对于网络发行而言,他们对这个审核非常的严格,否则他要自己要承担一个相关的一个责任。
所以他对于版权链文件这个版权链文件其实最重要的一个就是作品影片本身的版权方出具的授权书。
通常这个按照字幕来界定,一个都不会少。
除了字幕之外呢,就是按照实际的合同,只要是在合同当中约定了某某小米它的版权,那么它就应该对影片的发行出具一个发行的授权。
如果他没有特别授权,哪怕他想影片的百分之一或者是更少,他也是影片的版权方。
他严格来说是这样可以理解的。
而在没有获得影片版权方的授权的情形下,对于影片的发行行为,这个发行行为可以从网页里面包括包括这个语言语言的发行,包括电视播映,包括网络的发行。
它其实都是构成了侵权,就是他权利本身都有问题。
这个时候院线想发行,他不想有任何的障碍,不想有任何的这种权利的瑕疵。
他就要向获得所有的有权的处理方式一个授权都要签字,都要有授权书,那么我就回来了。
如果说他没有授权,没有授权,那就构成侵权,就是宽泛的去理解它其实都是多种侵权的。
所以版权版权当中最重要的是什么?
是发行权,这个发行权是是一个商业的概念。
它其实指的是发行,包含了播映,就是包含了电视的播映权,包含了信息网,传播权,也包含了院线的这相关的权利。
我们说当一个影片的份额转让合同当中,它赋予了自然人投资人一个版权的时候,会给他带来很多的麻烦。
就是他需要签授权书的时候,需要一个自然人投资人给他出出具授权。
那这个时候等于说他要受制于人,在商业上是非常不利的。
如果说自然人投资人知道这个条款可能给他的价值,那他就有可能不出具授权书的。
但如果说他不出一根烟头,影影片他发生不了。
那影片发现不了的话,整个这个项目其实就是一个赛季的一个状态。
当然啊这个自然人投资人他肯定要有一个不出具授权的一个理由。
比如说没有看到片子,我们无法对影片的质量进行鉴定,或者说影片相关的内容呃质量达不到他心中的一个期待。
要求也不改呀。
总之他总会有一些可以正常的一个理由不出具授权,但是过程并不重要,最重要的是一个结果。
如果说他能够控制这样的一个程序,它是一个开关的一个程序。
那么整个商业的地位其实就利落了。
所以当出现版权条款的时候,而投资方他就想去解除合同,或者要求退还投资款的时候,这个其实是一个最重要一个版权可以有效的控制,至少可以找可至少可以逆转双方之间的一个商业地具体的逆转方式。
我们下一期再聊,先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