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审批的的外国影视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吗?一文下,有网友评论:(1)我记得这种情况也是需要有人诉讼才行,而且诉讼的话,也得有诉讼主体,或者代理!而一般的情况是这种没过审的外国著作都没人代理,著作人更不可能大老远跑过来诉讼,所以有盗版的话只要不商业用,都是随便嫖的!
汐溟观点:
据我们的代理经验判断,具备一定体量的国外电影作品是有中国版权方的,有时在影片筹备期国内影视公司即对其进行投资,因此根据投资关系享有影片版权,有时在影片完片后购买影片的中国发行权。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国外影片在中国都有版权方,这个版权方并非代理人,而是直接具备版权方身份。在面临侵权时,其通常都会有维权方式。诉讼并非唯一选择,其可以选择的维权方式也较多。而且目前经营进口片业务的企业也很多,而且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该行业,纵使之前某被侵权国外影片没有国内版权方,但若后期有国内版权方后依旧可能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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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在西瓜视频下面给我们留言。
他提出一个问题,就是他投资了一部影片,然后呢在这个和平当中,影片的主创人员都是一线的演员。
但是他约定的是暂定,然后有些约定的最迟上映时间是二零二零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然后呢,这个咨询的这个网友,他认为这个合同呢,他是一个受害者,里边呢有欺诈的成分,他想解除合同,然后退还投资款嗯,合同问题应该严格的依据合同的约定做出判断。
因为我们没有看到过合同的约定,而且我们也不了解合同的具体的履行细节也不掌握全面的事实,所以没法给您准确的做出一种判断性的界定。
但是呢如果您描述的问题是准确的,那么首先第一合同里面虽然说约定了主要的演员,但他是犯罪,就是他不具备确定性。
尽管将一线演员进行了更换,这伤害了人的信任感,让您觉得这个情感上很难接受。
但是严格来说,落实到合同层面来说,这个其实并不构成违约。
违约的前提是义务本身一定要具有确定性。
这个虽然明确,但并不确定就是他之前的约定。
比如说是由吴振宇或者是任达华这些演员,他的变更换掉了。
但是这个因为他说的是暂定,所以他是明确,但是并不确定。
因此很难说,或者说他就并不构成第二种情形呢,就是说呃,履行期限也是不确定的,或者说是确定到没有到期限。
因为如果说想回购退还投资款,那么应该是合同目的不大啊,但是现在还没有到二零二零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等于说对方作为院线电影,它的最迟供应时间还没有达到在履行期限未届满之前。
对方的义务没有履行,并不构成违约。
所以说您的第二种理由认为影片迟迟没有上映,没有获得这个公用许可证。
那么其实它是并不构成违约的。
第三个问题呢,您在这个描述当中提及了说到目前了,工业许可证还没有获得了,这个其实也并不构成违约。
因为严格来说,合同就没有约定供应许可证。
什么是获得,而且供应许可证的获得跟发行之间虽然有关联,但并不具有必然性。
只要在影片公映之前,哪怕是前一周获得的供应许可证,它也可以完成发行,也可以完成供应。
所以说第三个理由也并不能说构成认定对方构成根本违约,然后去处罚。
您在问题的描述当中有一点是最为关键的,就是您说这个合同里面约定影片的制片成本是两个亿,不含宣发。
这一点其实是合同的关键条款,就是我们投资一部影片。
尽管裁判上对于这种影片出资合同的性质认定区别比较大,但是严格来说,合同约定了影片的制作成本是两个亿,或者是有大幅的制作成本,就应该是两个亿。
如果说没有达到两个亿,或者是有大幅的一个缩减,这个地方呢它是构成根本的原因。
所以我们建议您要找准一个准确的方向,应该在合同约定的具有明确性、确定性的影片制片成本这个角度去行使知情权,要求对方披露影片的实际决算成本,这个是对方的主要义务。
如果说对方在这个义务上构成违法,使其违法的程度不同,你有可能去解除合同。
谢谢大家。
我的心灵,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