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溟版权律师-联合拍摄合同解除时,投资款返还的考量因素

1404播放量 微电影/剧情片 2020-12-16 10:44:34 举报
汐溟版权律师-电影合同漫谈第4期-联合拍摄合同解除时,投资款返还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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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新云,欢迎收看本期的电影合作论坛。 本期我们所要向大家讨论的话题是,当联合设置合同解除的时候,诉请合同款、投资款返还所应该考虑的因素。 我们认为,当联合设置合同解除的时候,如果想实现如何返还投资款的诉求,必须依托于合同的履行情况。 合同的履行情况对于投资款的返还有重要的影响。 我们今天所讨论的这个案情当中,a 与b 它就签订了一个联合设置的协议。 在那个联合设置的协议里签订之后,a 项目b 支付的首付首期投资款,并且约定这个首期投资款应该用于剧本的创作。 但是很遗憾b 收到a 的投资款之后,并没有及时的按约定完成剧本的创作,以至于该项通过延期了一年多。 最后呢,a 诉请解除合同,要求把首付款全部返还。 我们认为返还投资款具有恢复原状的性质。 那么恢复原状呢,依据的法律是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当合同解除的时候,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 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可以采取恢复原状、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经济损失。 那么我们就可以看出,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能不能够恢复原状,以及在恢复到什么样的一个原创程度。 受两个因素的制约。 第一个是履行情况,第二是合同性质。 我们这一期就专门讨论履行情况,对于恢复原状或者说更准确的说是对投资款返还的影响。 在我们本期的话题当中,影片投资款返还这种履行情况下,它的特定的限制就是我投资的影片投资款一定是用于了影片的制作、拍摄或者是剧本的创作,必须是和我们的影片拍摄制作是密切相关的。 那么履行情况,尤其是投资返返还相关的履行情况,他的直接的限定条件是什么呢? 我们认为可以分两个层面,第一就是投资款应该是已经被使用了。 第二是投资款的使用严格的合同和合同的约定。 具体的说呢,就是你的投资款这个打到了负责财务监管的或者城市方的账户上。 如果是专用账户,那么专用账户上的款项应该是有减少的,有支出有减少的那就证明你的投资款应该说是已经减少被使用了,这是第一个事情。 第二就是你是使用了,但是你的使用是不是合同符合合同的规定,也就是说你的使用应该是在大背景是你在履行合同义务,就是负责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将这个款项用于履行合同义务。 这是第二个,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我们才认为这个旅行情况当中的铝当中的内容是正常的,是合约的。 但是这两个层面的问题,通常它是融合在一起的,就是我在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同时呢,我支付了费用。 比如说我去聘请一个好的一个好的编剧,那么让他去开发剧本这边。 然后呢,依据合同的约定,我应该去。 然后我聘请边境之后,我可能是要边境支付一部一部分的薪酬。 那么比如说一共一百万的一个编辑费,那么我首期款二十万,那我跟他签了一个合同,建立一个委托关系,那我就没有义务了。 然后我现在转账,你支付了二十万的这个编辑薪酬,那我也是履行义务,但是我的投资款就支出了两个。 其实它是融合在一起,但是有些时候它也不一定是一致的。 所以这个是两个不同的维度,两个不同的维度我们应该是分开去评估。 所以他是并列关系,就是第一投资款被使用。 第二使用的方式符合合同的约定。 这个合同的约定它有一个限定,就是它是在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两个条件必须做到这个我们来分析两个条件不同时具备的情况。 举个例子说说我们处理过一起案件。 在这个案件当中呢,投资款就是负责惩治的一方收到了投资方向,他支付了投资款。 收到投资款之后,他把这个图书馆用于影片的这个制作。 比如说他和呃后期特效公司签订了特效的这个委托这个合同,然后支出了比如说这一百万人民币,那这个支出它是符合就是托付款,确实是被使用了。 而且使用的方式它有一个限定,就是用户有限制制度。 从外部去看,没有任何看似符合我们两个条件,就是一六三零零零,它是影片的制作方负责制作电影院。 那他负责制作,同时他当然有权委托选择一家后期对外的公司,然后跟货币公司建立一个委托关系。 他向后期的这个公司支付了一百万人民币,这是一个服务费,这好像都是没有问题的。 但仔细分析有问题,就看似没毛病的背后,其实有一些毛病,就是投资款的使已经发生了,投资款已经发生了,投资支出确实支出,这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我们要建立一个。 第二个条件,就是你是不是严格的履行合同义务。 这个合同的义务是什么呢? 是很多时候是一个程序性的义务。 比如说在这个案件当中,他要求所有的支出必须经过双方的制片人或者是总制片人要签字。 就是说你城市方城市方,你再向委托一家那个后勤出租公司的时候,你应该在支付每一笔你合同可以签。 就是你可以签一个,你可以选择一家后期这个公司,你有选择的权利,但是并不是在付付款的时候,款款项支出之前必须要经过制片人的签字。 当然这个制片人就是符合所有的出品方,所有的出品方共同选定一个大家都能够接受的一个人。 他其实有一种托管的性质,这个制片人就是用来监管资金的用途的,他肯定是在支付款项之前,这边应该是有点合同。 这个案子他的问题就在于两点。 第一,有可能他提供的这个后期制作的水准达不到他的薪酬,比如说是一百万,但是其实他他最多的水准有可能就是二十万下降百分之。 另外一个问题呢,就是有可能为什么需要制片人确认这个事呢? 就是干我们干的是关联公司,是一家关联公司,就是说是陈志芳他自己的一个关联公司,幕后的一个终端评价。 所以他把这个业务委托给他的关联公司。 然后关联公司要么提高溢价。 比如说正常的应该是一五十万,他提高了一百多万。 那么因为是他的关联公司,等于说这个中间的佣金就被这个承租方所占有,要么就是正常的价格。 它的提供的质量不达标。 不管怎么说,中间都有一些不当的利益空间。 所以他在合同约定的时候,必须要经过这边的签字,至少在这个环节。 那就等于说你在履行财务支出的时候,不合约约定不合规,所以他就可以不承认。 就是所以说第二个条件就是当投资款确实看似没有任何问题,全部支付到了合同约定的用途的时候。 如果说你对于支出有程序性的限制,等于说你还是没有律师问题。 我们可以再看另外一个案子当中,这个问题就是支出专项账户的支出确实支出了,但是没有符合合同的一个约定。 比如说合同约定,我们所有的支出,这一笔款项都应该用于影片的拍摄,剧本的开发。 还有就是线上联系签约,但是呢他所支付的那些费用款项什么呢? 办公室的租金、停车位费,然后相关人员的那些酒店的费用,甚至有些咖啡机的费用,咖啡的费用,外卖的费用,这些东西其实也是必要的。 但是他不能够证明,因为你是一家很大的公司,你同时有可能经营很多的这些项目。 那么你怎么能证明这些费用是和我们合作的项目是直接相关的。 尤其是你办公室的这个就算没有我们这个项目,你这个办公室他依然是要不让背,依然要。 所以说等于说你有投资款确实是被使用了,但是你使用的方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是你是使用了。 但是你不符合合同的形式,就是约定的形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那么就意味着这两个条件不同的具备,你的履行情况就就表明你的投资款应该可能要面临的一个部分反馈。 我们想正常情况下不会发生我们所说的一种很不利的一个局面,就是负责惩治的地方。 在信守承诺和有诚信精神的这个情形下,他应该是把这个投资款要么开发剧本,要么负责制作。 然后建筑物相关的费用他都发生了。 然后他其实也是严格的履行合同义务,但他依据合同的义务进行初的时候,这个款项已经被被用了被使用。 然后呢,他其实就是合同合同义务中体现出的成果。 你就拍那个素材,拍的影片拍的三分之一了,那影片也拍了三分之一了,费用呢也使用了三分之一了。 然后这种情况下,你诉请解除合同,要求把所有的投资款再返还回来。 对于他而言,这显然是不公平,所以正常情况不会发生这种事实。 但是我们在通过这些事呢能够看得出来投履行情况,投资款的反就是两点。 第一是你是不是使用了投资款。 第二,投资款你使用是不是符合合同的约定,二者之间什么关系呢? 二者是平庸的关系是什么? 是提,什么,是用呢? 我们认为履行合同义务实体,而投资款的支出是用就是所有的款项。 资金的目的是为了让你们能够完成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合同项下的义务是什么? 本质上其实是最后能够创作出我们能够期待的一个电影作品。 所以义务它是能够直接转化成我们期待的合同作品所有的义务的履行目的都是为了合成作品。 而资金只是实现我们这个合同义务的一个一个元素,一个必不可少的一个因素。 所以说只要在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产生的这些合理的费用的支出,基本上都应该是被承认的。 而这种履行情况只要符合这两个条件,就是意味着旅行是适当的。 在这种前提下,通常投资公司不能这个两个元素,就是我们所考虑到这个两个条件,希望大家能够记住。 然后在我们今天所涉及到这个案当中呢,看法院一审法院对于履行情况的判定,他是认为这个费用没有支出。 就是简单的啊读一下一审的判决书。 在这个案件当中,一审法院认定的履行情况是合同解除以后,因履约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共同债务。 双方应当分担的。 关于编剧的稿酬,由于b 既没有提交剧本,也没有提交编剧合同作为佐证了劳动合同不能单独作为证明稿酬已经支付的充分证据。 因此,b 关于费用支出的证据不足,应当全额返还a 的投资款。 这个是说我们的第一个前提不具备,就是他认为你的投资款根本就没有被使用。 那么退款既然没有被使用,等于说你当合同解除的时候,他就构成了一个不当的家庭关系。 这个资金你就在不占占不占占有多少,构成一种不当得利。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你应该将它还因为费用那个支付了。 比如说我们支付了两百万,两百万还在你的账户上解除的时候,你当一个这第一个前提费用并没有发生投资额元素放在账户上,这个前提就第一个前提它是公安部。 然后呢,二审的时候,他考虑到了一个新的元素,就是超出了我们前两个条件。 他考虑到了法院考虑到的过程,法院考虑的过错,他是这样认为的。 就是在整个合同的履行过程当中,由于b 负责剧本的开发,但是因为他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而且在合同履行义务的过程当中呢,他啊有明显的违约行为。 这种违约其实是一种更难违约行为。 又又是由于他的根本违约行为,这种过错导致了最终合同的解除。 那么他对于合同的解除的局面,这种不利的后果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 既然由于他们承担全部的责任,那么费用是否实际发生投资款是否被使用,可以忽略忽略就是你投资款是不是被对于最终裁判的结果,投资款的返还在你的过错过于明显的情形下,可以无权。 无论他不是他对最终的裁判结果没有影响,那也就是说履行情况又增加了一个新的元素,就是过错。 过错是什么呢? 过错是在整体的合同关系当中的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对于最终的一个解除或者是损失的发生,他有明显的故意或者是有明显的一种过程。 他对于最终这个无力的结果,他要负一种主要的责任。 也可以说呢最终的一种特别不利的结果是由于他的一种违约行为,不仗义行为,或者是他的一种主观恶意所造成。 在这种情况下,他应该是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所以呢三个角度的元素,第一个是投资法使用的。 在这个案件当中,二者的观点我们推测应该是投资款应该使用了。 如果你在履行合同的时候有明显的过错,那么就算被使用,你依然还是要过错。 其实跟第二个条件就是我们所说的严格的履行合同义务,投资款的使用行为符合合同的约定。 他其实两个是不可以结合在一起的。 过错是从第二个元素当剥离出来,或者他就容于于于第二个元素当中。 只不过呢是考虑问题质量。 因为违约有很多的因素,不一定说当事人就有过错,因为他没有形式变更,有可能有不可抗力,也有可能说是由于一些有一些他规定没有过的,有可能第三方的行为。 诸子荣不一定说,必定一定。 他在履行合同的业务的过程当中,他就一定能过去。 有可能他只不过是上级,所以呢独立设定一个条件,就是过错的一个平安。 如果说存在明显的过错,那么重视第一个条件,发生超过八千一百多万。 所以我们在判断里,在投资款返还的诉请这个过程当中所能够评判的三个标准。 第一是投资款是不是被使用了。 第二,在投资款使用的过程当中,它的基础是不是说严格的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三就是某一方是否存在明显的过错。 这三个元素是我们在考虑投资款返还的时候,必须要考量三个因素,缺一不可。 本期的节目就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收看。 我是姓名。 如果大家想要分享我们更多的电影课程观点,可以关注我们的公众号西宁版权律师,谢谢大家。 我们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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