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西宁,欢迎收看本期的电影合同漫谈。
本期我们提供给大家一种对于合同解除的一种思考,就是在什么情况下参考什么参考什么样的标准合同可以解除,这是一个新的视角,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合同纠纷当中。
但是呢可以是一种好的参考和思考方式,就是违约的成本以及所获收益。
在评定当事人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时候啊,可以作为用材料的参考的依据。
在今天的这个案件当中呢,它是一种演绎经济的合同纠纷。
经济公司呢在演艺合约书中约定做了一种承诺,就是在合约期内他会为一人推荐多少部电视剧的男一号。
但是呢在大多数的时间里面,就是合同已经履行了有百分之七八十的这个期限都过去了。
但是呢他其实一步都没有给艺人去去推荐,就是没有履行了。
他对于南一号数量化的一个约定的一部分内容。
而事实上呢这个艺人给他创造了很高的一个价值。
然后一人认为既然这么长的时间,合同履约履行快接近完毕了,你都没有给我呃,推荐一下一号。
那么你这个承诺无法兑现,将来也不会兑现,所以也没有必要等到合同履行结束了。
所以说他主张要解除合同,这个案情比较简单,然后我们考虑这个问题的视角呢,我们可以去独特一些。
就是在这个案件当中,合同里面有一个约定,就是如果不能够实现,演艺公司不能实现对于艺人的一个量化。
出演影视剧男一号的这么一个约定,那么最终可以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艺人只能解除合同,不能追责违约金。
大家想对于猎人来说,他的演艺生涯是非常的短暂的。
然后他最关注的核心利益就是他能够饰演在比如说在三年的合约期里面,他能够饰演多少部影片的或者电视剧的男女。
好,如果他没有实现这个对方没有实现这个他对于关心的核心利益,他应该向演艺公司追究比较高的违约金或者是赔偿金。
但事实上没有,他只能是解除,只有一项解除合同履行权利。
而演艺公司呢,通过和他的合约已经获得了一个无非的价值。
在这个时候就是举个例子说,还有两年已经履行了两年,还有一年合约到期的时候,预先预先也一人就主张解除合同。
这个诉请能不能成立,然后我们该怎么去评价演艺公司的违约行为。
那么两个角度,第一是所获得收益。
这个演出公司他在与艺人的合作关关系当中,他通过艺人的演出获得了将近很高的一个收益。
但是呢,他并没有证据证明他为艺人提供的哪样的资源。
就是说你要给一个人提供一种资源的渠道,为他配备资源,这个他会产生相应的一些成本。
这个成本他没法去证明,或者说他在这笔交易当中,他已经用很低的成本,甚至是没有的成本为艺人创造,为他自己创造了很高的一个收益。
直白的说,他通过这笔交易已经赚到了很高的收益了。
而法官一人呢,他有可能在签约之前有很高的声望,但也得有一定的地位和知名度。
而跟这个演艺公司签约之后呢,他的品牌,他的个人的这个智能度影响力他是直线的下滑的。
他没有和在这笔交易当中,他没有获得任何的,或者是他看中的收益,等于说在这笔交易当中,一人只有严重亏损的利益缺失的这么一种状态。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解除合同,对于艺人来说,他可以重新获得一种选择的机会。
提前的从这种合约当中,这种基数当中去体会出来,找到更适合自己的机会。
而对于演艺公司来说呢,他已经赚到了很高的收益,解除对他一种损害没有那么大。
不能说严格来说没有损害,还是说损害没有那么大。
所以从他所获得的收益来讲,解除对于双方都是有益的,就是对一方有意啊,因为一方有无焊,况且还是在一方。
经纪公司有严重的违约行为的情形下,那么我们再看另外一个视角,就是违约的成本。
可以预见在未来的期限里边,研究公司如果他不签署合同,最终可能面临的结果是他没有任何的损失。
就是因为既然没有违约金,也没有什么赔偿金,而对方一人可能拥有的无非也就是解除合同,对他没有任何的制裁。
那这个时候他是不是严格的履行合同,完全于依赖于他的意愿。
如果他很有诚信的,那他就履行合同。
如果说没有诚信,对于他来说,他没有任何的压力。
而反过来说,如果说他真的这么有诚信,那在这么长的时间里面,他不是没有履行的。
如果说他想履行,他是没有履行,而反过来我们再看艺人,他最关心的就是他能够在合约期内能持有多少单。
一号,这个目的基本上是不能实现的。
在这种情况下,他最关心的核心利益没有任何的保障。
他最终出现这个有,因为我的也就是一个解读,而解除权没有什么实际的一个意义,不能给他带来利益上的任何的安全保障。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他可以预先的去行使他的解决权,就是依据的是法定解除权或者是合同当中约定的。
如果说在没有实现最终的目标的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这么一个权利。
所以我们在看当评价一方当事人是不是构成违约合同,是不是应该解除的时候,我们可以在用更宏阔的视野下参考更多的更多元化的标准去考虑合同是不是应该解除,然后取一下当事人的违约行为。
合同是一个有机的一个生命体,在这个一生命体过程过程当中有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机能,不同的室友,我们去看了一下,它不是一个死板的这么一个一个物体,它是很鲜活的。
所以我们今天讨论的这个问题,你这两个角度可以放在商事的合同过程当中。
比如说如果说他产生了违约行为,那么这个违约行为是否成立,然后一方诉请解除合同,这个解除是否能成立的时候,我们可以判断双方利益是如何均衡的。
因为所获成本已经违约,所获收益及违约成本,本质上是对于双方利益的一种横屏。
基于双方这种恒生的关系来决定你这个合同是不是应该解除,已经认定一八五零,谢谢大家。
我是西铭,欢迎大家的收看,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