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新明。
我们继续聊侵犯发行权可以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
本期我们来讨论双方共同负责发行的时候,一方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
我们理解双方共同负责,那就是相当于双方都承担了一个责任。
既然发行的义务是双方共同的责任,那一方凭什么去指控指责另外一方违约,然后以这个为理由来解除合同。
所以双方共同负责叫单方负责。
在平息违约行为以及可能造成的合同解除的情形要更为复杂的多得多。
我们想一方指责另外一方违约,前提是说他不违约。
在双方共同负责的前提下,应该是一方想去履行发行义务。
但是他事实上又不可能。
所以首先要证明他自己没有过错。
然后呢,他自己曾有过履约的行为,但是事实上又不可能这个事实上不可能。
主要是说比如说素材或者版权文件在另外一方手中被另外一方所控制。
然后呢,这一方他没法在脱离了另外一方的这种情形下,他没有办法去履行法定的义务。
所以他应该是和另外一个方积极的去沟通协商,以推进发行事宜。
但是另外一行呢拒绝他的参与,拒绝与其协商,拒绝去推进。
然后他素材在另外一方的掌控之中,他自己又不能够,或者说另外一方控制了发行费用发行费,另外一方控制了他。
就算有发行计划,没有发行费,他没有控制权,等于说另外一方控制了事实上的发行。
然后另外一方他没有一个权利去推进这个事情,只有这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指控的一方还没有过错。
然后我们再平息,另外一方就违约,方才能过错,就是他控制了发行的这些条件。
比如说资源啊、资金啊什么的,主此类的他有发行的一个实力,但是呢他却没有发行行为,或者是他的发行行为明显的不当。
就是假如说甲方是非违约方,乙方是违约方。
我们假定甲方曾多次的与乙方进行协商,以共同推进发行事务,但是乙方收到甲方的这个协商的请求之后拒绝协商。
那么好,甲方在不能与乙方协商的情形下,甲方就去推告乙方,积极的去去推进发行事宜。
这个时候等于说甲方的参与权以及发行权被乙方剥夺了,还不至于造成发行不成或者发行结果不利的。
这种合同目的不达的这种局面是种严重的违约行为,但还不是根本违约。
这个时候如果说乙方自己在于实施发行行为,既不向甲方提交发行方案,发行预算、发行的落地计划,也没有实施任何的发行行为。
这个事情就悬着在这里面,乙方没往前去推进。
在经过甲方的多次催告之后,影片的发行事宜没有往前去推进,造成了一种就是影片的很长的玩片以及工作许可证的获得的情形下,没有发行商务的这么一个不利的一个局面。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乙方应该是构成了一个严重的过错,然后造成了一种非常损具有损害性的一个结果吧。
然后违法的呢发行就是和平的主要义务,又经过了相对方的推告。
这个行为是明显的有违诚信,应该构成根本的。
所以我们在平息双方共同负责的时候,首先第一点应该是要把非违约方的这种责任要剔除掉。
要证明他没有任何的责任,主观上没有,客观上也没有。
第二呢,我们去平息另外一方在掌控了优质资源,具备事实上的控制权的前提下,没有履行发行义务行为。
只有这样把它分开,我们才能够去主张在双方共同获得的情形下,另外一方面,违约的在这种情况下违反了发行的约定,可以解除合同。
谢谢大家,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