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释与合同填补的区别
【原创】文/汐溟
文字作为思想的表达工具自有其局限性,该种局限既来自于表达者,也来自于文字本身。作为表达者,其文化水平及对文字的驾驭能力甚至是表达时的态度对文字的使用都有影响;从文字层面看,一词多义、在不同语境下词义的变化、词不达意甚至同文中词义冲突均是常态。文字是合同的载体,当事人通过文字组成的内容来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严格来说文字是确定当事人法益的载体。因此,如何理解文字含义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实体利益。解读并确定合同文字及内容的含义,以探求并明确当事人意思表示之真意,属于合同解释的范畴。合同解释是合同履行及纠纷解决的前提性基础问题,如笔者所见,几乎所有的合同纠纷中都涉及到合同解释问题。
本文认为,依据解释对象的不同,可将解释行为分为合同解释和合同漏洞的填补。同为合同内容,如果约定是明确的,但当事人对其有不同的理解,且其不同理解均能接受理性起码的考察,则属于合同解释的问题;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没有约定的内容,或者虽有约定但极为模糊、不够明确,以致于无法指向具体的行为方向,合同进程无法推进,此种情形等同于无约定可依,需要对其予以补充,属于合同漏洞的填补问题。
二者最明显的区别是:合同解释是有约定可依,当事人存有合意,解释并未增加合意内容,只是确定了已经有的内容含义;而合同漏洞的填补是无约定可循,当事人对合同履行所必须解决的内容欠缺合意,因此内容上存有漏洞,有特定职权之人以某种特定技术增加合意内容,将空白漏洞之处予以填充,使合意内容变得完满,因此,合同漏洞的填补增加了合意内容。
具体到法律依据,合同解释的直接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适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的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目的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偏重于作为表意者的当事人,作为词句的条款是确定的,但意义空间可能多元,这为表意者提供了发挥的余地。理解存有争议,包含了对条款不合理的诡辩解读。当然,更多的情形时是对确定性内容,基于不同的立场和需要,按自己的意志来解读词句。
如在笔者代理的一起影片投资合同纠纷中,合同中约定“甲方作为影片联合投资方,协调影片各出品方同意为乙方署名为联合出品方”,该约定其实是确定的,但双方理解却不同,甲方的理解是:甲方作为影片联合投资方,协调影片各出品方,各出品方同意为乙方署名为联合出品方。甲方的义务是协调,该义务是过程性义务,只要尽力协调了即属履约,至于是否同意与甲方无关,甲方不保证结果。乙方的理解是:甲方作为影片联合投资方,协调影片各出品方同意为乙方署名为联合出品方。甲方的义务是同意,不仅仅是协调,只有出品方同意为乙方署名为联合出品方才是履行了约定,该约定是结果性义务,无问过程,只要没实现结果就是违约。
合同漏洞的填补的直接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表明当事人并无合意或者无法确定合意,合同欠缺履行的依据。笔者代理的一起电影发行合同纠纷案件中,版权方将影片院线发行权授权给发行商,并明确约定了授权金,但同时又约定将网络发行权也授权给发行商,只是没约定授权金。发行商认为这是打包一起授权,授权金中已经包含了网络部
文字作为思想表达工具,有他自己的局限性。
这种局限性既来自于表达者,那么也来自于文字本身作为表达者,那他的文化水平以及对文字的驾驭能力,甚至是表达时的态度,对文字的使用它都会有影响。
从文字层面来看,一词多义在不同语境下,词义的这种变化,词不达意,甚至同文中词意冲突都是属于常态。
文字呢是合同的载体,当事人通过文字组成的内容来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严格来说,文字是确定当事人法益的载体。
如何理解文字含义,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实体利益,解读并确定合同文字及内容的含义,以探求并明确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争议属于合同解释的范畴。
合同解释是合同履行以及纠纷解决的前提性基础问题。
几乎所有的合同纠纷都涉及到合同解释的问题。
依据解释对象的不同,可将解释的行为分为合同解释和合同漏洞的填补。
同为合同内容,如果约定是明确的,但当事人对其有不同的解释和理解,而且其不同的理解都能够接受理性起码的考察,那么就属于合同解释的问题。
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当中遇到没有约定的内容或者是有约定,但极为模糊,不够明确,以至于无法指向具体的行为方向。
合同的进程无法推进。
这种情形等同于无约定可依,需要对其予以补充,属于合同漏洞的填补问题。
二者最明显的区别是,合同解释是有约定可依,当事人存在着合议的解释,并未增加合议的内容,只是确定了已经有的内容含义,而合同漏洞的填补则是无约定可依。
当事人对合同履行所必须解决的内容欠缺合议,因此内容上存在着漏洞,有特定职权之人,以某种特定的技术增加合议内容,将空白的漏洞之处予以填充,使合议内容变得完满。
因此,合同漏洞的填补增加了合议内容具体的法律依据合同解释的直接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依据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的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目的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偏重于作为表意者的当事人。
作为子女的条款是确定的,但意义空间可能多元,这为表意者提供了发挥的余地。
理解很有争议,包含了对条款不合理的诡辩解读。
当然,更多的情形时是对确定性的内容基于不同的立场和需要按自己的意志来解读词句。
如果我们在代理了一起影片投资合同纠纷中,合同中约定甲方作为影片的联合投资方,协调影片各出品方同意为乙方署名为联合出品方。
这个约定其实是确定的,但双方理解却不同,甲方的理解是,甲方作为影片联合投资方协调影片各出品方,各出品方同意为乙方署名为联合出品方。
甲方的义务是协调,该义务是过程性义务,只要尽力协调了,就属于履行了合同义务。
至于是否同意与甲方无关,甲方不保证结果。
但是呢,乙方的理解却是甲方作为影片的联合投资方,协调影片各出品方统一为乙方,署名为联合出品方。
甲方的义务是同意,不仅仅是协调,只有出品方同意为乙方署名,为联合出品,方才算是他履行了合同约定。
这个约定是结果性的义务,不考虑过程,只要没有实现,结果就是违约合同漏洞的填补呢,它的直接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是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内容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确表明当事人并无合意或者无法确定合意合同欠缺履行的依据。
我们代理了一起电影发行合同纠纷案件当中,版权方将影片院线发行权授权给了发行商,并明确约定了授权金,但同时又约定将网络发行权也授权给发行商,只是没有约定授权记录。
发行商认为这是打包一起授权,授权金中已经包含了网络部分,但是此种解释毫无合同依据,内容中并无体现。
版权方认为只是授权给了发行商,但授权费应参照院线的分成比例收取,无需再具体约定。
又如在我们代理的另外一起案件当中呢,甲方从日本引进了一部动画影片的版权授权基金,是一百万人民币,约定甲方有引进报批的自主决定权。
同时约定呢按引进指标通过和供应许可证的获得作为支付的授权金的时间节点。
这个其实是有明显的逻辑漏洞的。
引进报批权和付款绑定在一起,甲方可以以不报批的方式而拒付授权金。
事实呢也的确如此,甲方不想再履行合同,不支付任何款项,是以自己有报批决定权为由,拒绝申请引进指标,从而拒绝支付授权金。
而日本的版权方则认为,无论是否引进申请,都要支付一百万授权金。
因为合同中约定的价金是确定的。
上述两个案例是我们这里的两起案件都属于合同漏洞的填补问题。
合同漏洞的填补是在没有合同的前提下推定双方的合议,它的难度较合同解释更为复杂。
对于具体的解释以及填补的规则,我们会在下期的节目当中具体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