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西明。
本期的话题是我们对第八期性能版权沙龙当中某位学员的问题的回复。
我们想要向大家表达的观点是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它是承揽合同,而非委托合同。
在我们上一期的这个杀人当中,学员呢是一位编剧,他与某个电影公司签订了一个定制剧的委托创作合同。
在这个合同当中呢,他除了享有署名权和报酬的权利之外,剧本的所有的版权归属于电影公司。
然后呢,他跟我们问这个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其实呢这个问题还很有典型性,就是很容易产生一种误解,就是剧本委托创作合同。
既然叫委托合同,那他是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委托合同的性质呢?
其实不是不能够忘完生意剧本委托创作合同。
他叫委托合同,但事实上从性质上说,他并不是委托合同,而是承揽合委托合同和承揽合同。
它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然后适用的法律规则也有区别。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委托他人去代为处理事务。
所以委托的事项是一种事务。
只既然是一种事物,它其实就不是一种结果。
就是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去处理这个事故即可。
他不需要一种固定的一种结果,所以委托合同的最典型特征,它是一种行为之战,而无涉及到结果的问题。
而承揽合同呢是定作人要求承揽人按照他的要求去完成某种工作。
成果。
承揽人只有完成工作成果向定作人提交定作人根据工作成果来支付酬金。
所以他一定要有一个结果,就是工作成果没有工作成果,而只有一个行为,它其实是不产生途径问题的。
所以我们看剧本委托创作合同是电影公司是定做人。
他有一种定做的要求,或者是他有一种创作的方向,一种意图会告知编剧,编剧根据电影公司的这种要求,这种创作的构思去创作剧本。
这个剧本就可以说是创作的作品,也就是工作的成果。
所以我们看剧本委托创作和平,它具有比较典型的承揽和平的特征,所以它并不是委托合同。
那么我们做这种区分的目的是什么呢?
这种区分的一种目的是适用的法律规则其实是有区别的。
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它有两点法律规则值得我们注意。
第一是对于承揽人,也就是编剧的一种保护。
承揽合同法律规定,如果订货人没有支付这种酬金,是这样吗?
承揽人他其实是有一项留置权的。
就是他如果说没有在在合同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形,价格合同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形下,如果拒绝支付酬金,那么编剧其实对剧本是有留置权的。
所以编剧的一种法性的保护是有流水权。
第二就是定做人在合同被认定为承揽合同的这种前提下,定作人他有法定的解除权。
这个法定的解除权就是说定作人他可以随时的解除合同。
当然他给编剧造成了损失了,他应该去赔偿编剧的损失。
但事实上在这种关系当中,电影公司其实是享有一种法定的解除权的。
尽管在实物当中,法定解除权很少被行使,就是在委托创作合同,就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的这种关系当中。
一般情形下他都会约定比较明确的约定解除权。
所以实物当中用约定解除权比较多,所以法定解除权用的比较少。
其次呢,因为委托创作剧本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和相互配合性。
所以当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破裂的时候,解除通常不是一个公平的。
所以说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当他需要解除的时候,解除本身不会有问题。
他的问题在于版权归谁,以及这个酬金应该是否是支付的问题。
所以大家要注意,不要忘门生意,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它是属于定做承揽合同,而非委托合同。
对其性质大家应该予以准确的认知。
谢谢大家,我是新民,我们下期再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