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影片投资性质的合同而言,影片为影片投资类合同的必要之点,是合同所不可或缺的必备元素,属于合同的必备条款,当事人对此未予约定,对必备条款未达成合意。而对必备条款合意的欠缺,将导致合同无法成立。
大家好,我是西铭,我们继续来聊影片投资合同。
如果没有约定实际内容,那么合同的效力问题在上一期的节目当中,我们已经抛出了我们的观点。
就是我们认为如果影片投资合同仅仅约定一个暂定名的影片,或者说退一步讲,有一个确定名的影片。
那么这个合同其实事实上应该是没有成立的。
菲律宾其实有一个很重要的一个观点,一个依据就是影片它是智力创作成果,它本身是一种作品。
既然这个作品是智力创作成果,那么它的独创性,严格的依据人身依附性就是不同的编剧,不同的导演去拍摄,去创作他的主创人员不同。
最后他所表现出来的艺术水准以及最后所体现出的商业价值、商业成绩,这些东西都是不同的。
那么作为投资方,也就是我们所上期所说的乙方,影片投资的目的是什么呢?
是为了拍这部影片吗?
当然不是影片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更高投资收益。
这个投资收益主要取决于商业的收益,而商业的收益直接是跟你的艺术质量直接挂钩的。
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影片自身这个性质特点,就是它跟钢铁不一样,跟煤炭这些这些物品不一样。
它是一个智力的创作成果。
那么智力的创作成果完全的依托于人的创造性,换句话说就是跟人的创造力和人人生本身直接挂钩绑定的人不同,艺术水准不同,艺术水准不同。
那么商品的价值就不同。
因此呃如果不能确定人不能确不能确定主创人员,那么这个影片的最终导致的投资方的投资目的,他其实是没法去衡量的,没法去衡量。
所以这是一个最主要的一个因素。
那么有些时候在实物当中我们会想啊签订合同的时候,那有可能没有约定影片的实际的主要内容。
但是合同签完了之后,有可能甲方作为制作方向乙方或者是在他的微博上,微信上、公众号上,或者是诸如其他的媒体上,他有可能会发布一个宣传片,或者是一个类似于类似于宣传片这样的一个东西,他也可能会发表乙方就发表这个投资方。
他会说主演是谁,导演是谁,编剧是谁。
包括在这个发布会的时候啊,类似于发布会的时候,他就会有可能做出这种宣传。
当然这种宣传呢他很多时候会以微信的邮件的形式发布给发送给了投资方。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投资方也就是乙方不认可的话,应该明确的表达出异议。
就是我们认为合同在最初的时候,在这个环节上,必备条款是欠缺的。
但是他如果说告诉投资方有主演,有演员要创作元素,他告诉给了投资方,等于说他其实是一个我们理解是一个要约行为。
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投资方不认可,应该明确的表达出异议,那就意味着双方在这个后期的协商过程当中没有情况一致。
如果说这里边有两种可能性。
第一种就是如果说在比较长的时间里边,投资方都默认了,在这种情形下应该不视为拒绝,应该视为他接受了双方之间。
其实在这个主要演员上或者是主创元素上,它形成了新的合意,就双方可以继续的去推进合同。
所以说我们理解啊,为了本着鼓励交易的一个原则,当收到主创美元的这些或者主创的人员的信息的时候,如果投资方没有明确的表达出意义,那其实应该是视为在接受的。
我们希望是我们是希望做出这样的一种解读。
然后在这个时间节点上,双方之间形成了新的合议。
如果投资方擅自的改变了他之前发布的这些演员信息,比如说他出阳台来了,那就意味着他违约了。
而且我们可以理解成是根本。
呃,谢谢大家,我们下期再聊这个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