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约定影片投资方享有知情权,资方是否有权要求对方披露信息

1878播放量 微电影/剧情片 2020-11-11 13:37:07 举报
合同未约定影片投资方享有知情权,投资方是否有权要求相对方披露信息? 【原创】文/汐溟 在一般意义上,合同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应以合同为依据,若合同中未明确赋予其权利,则该项权利因无合同约定而无法支持。影片投资合同中通常会约定投资方享有影片项目的知情权,投资方基于该知情权要求相对方披露自己所需要或关注的信息。若相对方拒绝披露,会因违反合同约定而构成违约。但如笔者所见,在某些影片投资合同中,对投资方的知情权未做任何约定,因此,在严格意义上讲,知情权并非投资方的合同权利。但无合同依据,是否意味着投资方便无知情权?相对方便无披露义务?投资方就无权得知自己需要的项目信息? 本文认为,纵使无合同依据,投资方依然有权要求相对方披露与影片项目相关的或者与自己合同利益相关的信息,而该类信息相对方也有告知、披露的义务。 例如,在某案中,影片投资合同约定项目主控方对电影拍摄、制作、宣传和发行期间的各项支出进行严格审定,按各方的要求将项目进展情况向原告进行信息披露,投资方享有该片实施的知情权、建议权。而在另一案件中,合同约定投资方有权对投资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在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甲方的情况下,要求甲方提供相关协议、原始财务凭证、账簿等资料以备查阅,乙方有权要求复印全部所需文件进行备案,甲方应予以配合。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投资方也的确依据合同之约定行使知情权。而相对方或是对投资方的知情权予以积极回应,或是消极反馈,但均以投资方之请求权有合同依据为前提。然而,依据本文的观点,纵使合同中对知情性权利未作约定,投资方仍可向相对方做如是请求,且应被支持。 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义务来源多元化,合同只是其中的主要部分,除合同外,法律和诚实信用精神也是当事人义务的来源,尤其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今社会,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则作用越来越凸显,贯穿合同始终,也派生出许多义务。因此,影片投资合同中虽未对项目主控方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但合同义务并非其唯一义务来源,依据合同外之诚实信用原则,项目主控方有信息披露义务,而投资方有知情权。 具体而言,诚实信用原则要求项目主控方有适当地向投资方告知项目信息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我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良的方式履行其义务,同时,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在影片投资合同关系中,投资方投资之目的系为了获得影片发行回报,影片的进度及与拍摄制作、报批相关的事实都与投资方投资利益能否实现密切相关,纵然依据合同约定此类事项的负责者是项目主控方,但对与自己利益息息相关之事实,任何民事主体均有知悉的意愿,项目主控方及时向投资方披露信息既是对投资方善意的关怀,也是善意的要求。 其次,项目主控方向投资方披露项目信息是附随义务的体现。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附随义务不是合同义务,而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衍生,为了满足当事人合同利益的最大化。附随义务也不是确定的,而是具有灵活多变的属性,即以实现债权人之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视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综合而定。首先,影片投资合同的性质以投资为基础,按照通常的理解,投资人有权了解所投项目的财务、收支等信息;其次,投资人的投资目的是为了获取商业利益,商业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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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西铭。 本期我们来聊一聊影片投资方的知情权问题。 如果在影片的投资合同当中并没有约定影片的投资方享有知情权,那么影片的投资方就当然不能够去知悉或者是要求相对方去披露影片项目相关的信息吗? 我们经常会遇见这样的问题,甲对某部影片进行了投资,他与乙签订了投资合同,但是投资合同对于甲方的知情权未做任何的约定。 这个时候呢甲方想知道影片的投资款是不是足够到位,然后影片的供应许可证是否合法下来,什么时候放映,他就有可能向乙方发送一个商函,要求乙方对这些问题进行回复,披露影片的相关信息。 然后乙方有可能不回复或者是直接回复,就是说合同当中并没有约定甲方对于影片相关信息享有知情权,因此其有权拒绝披露。 我们想乙方的这种主张能够成立吗? 就是直观的看所有的合同的义务应该来源于合同。 既然合同并没有赋予乙方指向义务,乙方的拒绝看似是合理的,其实并不可以,因为这是对于义务来源的一种狭隘理解。 在合同关系当中,并非所有的义务都来源于合同本身。 某些义务来源于法定和诚信的精神,就是义务的来源是多元化的。 合同的当中并没有约定乙方负有披露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甲方享有知情的权利。 当然这是相对应的。 但是依据诚信的精神,就是首先依据诚信的精神,乙方在履行义务的时候,应该秉持善良的原则,就是我们履行的义务的目的是符合债权人的利益,就是我们履行义务并不是为了我们自己,而是为了满满足债权人利益。 在合同当中,乙方负责影片这些财务管理影片的报批,这是乙方的一个责权,或者说是他的义务。 那么他的履行情况是为了保障甲方的利益,实现。 这个时候甲方想明白自己的利益是否已经实现,实现到哪种程度,乙方自然有义务应该向甲方通报告知。 所以这是一个诚信的精神的基本一个体现。 另外一点呢就是附随义务。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时候,应该遵循诚信的原则。 这个诚信的原则衍生出来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这个通知的义务其实主要就是说附随义务就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当中,对于履行义务的一方如何履行义务,义务,履行到哪种程度,他应该及时的去通知债权人,以保证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这就是附随的义务。 另外一点呢,我们来看交易习惯,教育习惯其实也是法源之一。 我们在履行合同的时候,应该也遵循基本的交易习惯。 这也是一个善于的一个要求,所有的投资关系都涉及到项目的实际管理。 很难要求说一个投资人无权知道他所投资的项目的真实信息,这种是有违情理的。 举一个最典型的例子,两个人之间合伙做一笔生意。 那么另外一方要求看财务的状况,看看账本,这并不过分。 否则我怎么知道我的钱被用于了我的投资被用于了什么呢? 是不是? 比如说我投了一百万,你这一百万我有权知道去向是你在合同当中约定负担一千万。 那我当然要知道你这一千万支付没支付,你如果没有支付的话,那你到底用谁的钱,在拍这个片子,这是一个正常的投资行为。 在投资合同当中是一个正常的符合交易习惯的一种处理方式。 所以基于交易的习惯,在投资关系当中负责投资管理的这一方面,应该向投资人及时的去汇报投资的使用情况。 投资项目的真实的一些信息以及变化的情况。 所以我们说假如在影片的投资合同当中并没有约定投资方对影片享有知情权,也没有约定相对方负有及时披露的义务。 但是当投资方想行使知情权的时候,或者要求乙方披露相关信息的时候,乙方也就是负责影片真实的管理的这一方依然有这个义务。 这种义务并非来自于合同,而是来源于负责诚信以及交易习惯。 谢谢大家。 我是西铭,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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