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西铭。
本期我们来聊聊版权登记的法律意义。
版权登记呢他与作品的著作权之间,至少与作品的著作权取得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联,就是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因为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著作权从创作完成之日起就已经产生。
所以一个作品,比如说一个电影,他拍完了之后,或者是他完片之后,著作权就已经产生了。
登不登记这个著作权都不受影响。
所以说很多人误解就是著作权登记了。
然后他就是著作权的主体,或者说著作权不去登记,那么它的版权就受影响。
对在我国是不适用的。
所以作品的版权登记与作品著作权是否取得之间没有实质性的关联。
第二就是版权登记,它的价值主要在于什么呢?
它的价值主要在于证据的价值,就是当著作权的权属发生争执的时候,比如两个主体之间对一个著作权应该归属于谁产生争议的时候,它有一个版权归属的证据价值。
大家一定要注意,它其实就是一个证据的一个价值,就是发生纠纷了。
有一个版权登记比没有登记的,最起码你多了一个证据。
第三呢,就是版权登记的证据价值。
如果和你作品上的署名相冲突的时候,应该是以署名为准,就是证据的效力与署名相比较,要低于署名。
比如说一个美术作品或者是一个电影作品,他的这个出品方,或者他前面这个署名的公司和他版权登记上的公司不一致。
正常情况下应该以署名为准。
因为这个道理是比较简单的,就是最初可能一个作品是有众多的创作者。
这些创作者他在去创作作品完之后,他不一定都去进行版权登记,而登记的人有可能是某一部分的主体。
而在创作作品的时候,大多数的创作主体都会把自己的名字数在作品之上。
而行政机关或者是版权登记机关在做版权登记的时候,他其实是没有一个能力去去前端做一个调查。
他既没有这个手段,也没有这个义务。
就算他想履行这个义务,那么对于版权登记而言呢,他的可能成本也比较高。
所以说行政机关只是一个初步的一个调查程序或者一个审核的一个程序。
当署名就是大家注意,尤其尤其是电影,电影前端的署名和后端的这个版权登记,一旦有冲突,正常情况下我们认为电影当中署名的出品方比事实上的版权登记的这个版权人,他的价值要高。
谢谢大家,我们下期再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