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筹备期完成剧本、堪景和分镜头脚本工作,是否构成违约?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合作拍摄影片,约定一方负责剧本创作、堪景和分镜头脚本,该方当事人并未在筹备期完成前述工作,是否构成违约?
约定
2021年11月15日,甲、乙签订影片合作拍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摄制电影,甲负责剧本创意,乙负责剧本创作。筹备期: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2月1日;拍摄期: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前述期限为预计期限。影片投资由甲承担。投资款分四期支付:(1)合同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支付前期剧本费。(2)乙第一稿剧本创作完成并提交甲审核,甲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乙修改意见,支付第二笔投资款。(3)乙完成剧本修改获得甲书面认可,甲支付第三笔投资款,用于:前期筹备、堪景等制片费用;(4)乙完成堪景、分镜头脚本后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甲,甲书面认可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第四笔投资款。
履行
为赶项目进度,甲在签约后2个月内支付了全部投资款。2021年12月5日,乙向甲交付第一稿剧本,此后双方对剧本进行多轮修改,召开多次剧本讨论会,甲多次提出修改意见,乙按照其意见调整剧本,至2022年8月12日,乙向甲交付第四稿剧本,但仍无法通过甲的认可。乙曾到多地堪景,但未提交书面堪景报告,也未提交分镜头脚本。
争议
2022年9月3日,甲向乙发送商函,称甲已支付全部投资款且筹备期早已届满,乙未提供通过甲审核的剧本、未提供堪景书面报告、分镜头脚本,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乙复函称,合同约定的只是预计的筹备期,虽未在该期限内创作出甲认可的剧本,但乙积极履行了剧本创作及修改义务,并无怠于履行的行为;堪景、分镜头脚本以剧本确定为前提,在甲未审定剧本之前,乙无法有效开展堪景和分镜头脚本创作工作,故乙创作的剧本虽未通过甲的审核,未完成堪景和分镜头脚本的创作,但并不构成违约。
评析
关于剧本创作。首先,与通常的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不同,涉案合同约定甲负责创意,乙负责具体创作,可见,剧本的创意与创作由不同的主体负责,若创意与创作不协调,剧本的创作工作必然存在障碍,进而影响剧本的验收。甲负责剧本的创意,同时享有验收权,对于剧本未通过审核的结果,甲乙双方可能均存在责任。对甲而言,在剧本创作过程中是否改变过创意,对创意的表达是否充分,沟通是否顺畅,是否能为乙所恰当理解等,均由甲所决定。而在实践中,负责创意的一方在创作过程中对其创意有不同程度的调整属正常现象。其次,对乙而言,合同只约定其负有剧本创作的义务,但并未约定其创作的剧本必须通过甲的认可。尽管在付款条款中将剧本通过审核作为乙主张投资款的条件,但付款条件与义务的性质并无直接关联,对义务性质也无影响,乙创作的剧本无法通过甲的审核,乙丧失主张投资款的权利,但无法据此得出乙违约的结论。第三,创作的剧本虽然需符合验收权方的期待,但剧本创作义务却并非严格的结果之债,即便合同约定剧本必须通过审核,但因对剧本的审查具有主观性,受审查者个体因素影响较大,缺乏客观依据和标准,实际上应为行为之债。负责创作的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积极创作和修改剧本即履行了合同义务,不以剧本成果通过审核为要件。
具体到该案中,首先,双方召开多次剧本讨论会,乙向甲提供多稿剧本供甲审核,甲提出修改意见后乙也按照其意见调整,乙积极履行了剧本创作和修改义务,并无懈怠或过错。其次,在剧本创作期间,甲对乙的创作并未提出批评,也未质疑乙的创作能力,双方友好沟通,说明甲认可乙在剧本创作期间的履约行为。再次,乙交付的剧本虽未在筹备期内通过甲的审核,但合同约定的筹备期系预计时间,且乙超过预计筹备期
大家好,本期我们来聊一下未在筹备期完成剧本看景和分镜头脚本的工作是否构成违约。
当事人作拍摄影片,约定一方负责剧本的创作,看景和分镜头脚本。
该方当事人并没有在筹备期完成前述工作。
是不是构成名媛,二一年的十一月十五号,甲乙签订影片合作拍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设置电影甲负责剧本的创意,乙负责剧本的创作,可谓其是二一年的十二月一号到二二年的二月一号,拍摄期是二二年的三月至二二年的七月,前述期限为预计的期间,影片投资有甲承担投资款,分四期支付。
第一期合同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支付前期剧本费。
第二期乙第一稿剧本创作完成并提交甲审核,甲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已修改意见,支付第二笔投资款。
三、已完成剧本修改,获得甲书面认可。
甲支付第三笔投资款用于前期的筹备堪鼎等制作费用。
四、已完成勘景分镜头脚本后,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甲甲书面认可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四笔投资款,未赶项目的进度。
甲在签约后两个月内支付了全部的投资款,二一年的十二月五日,乙向甲交付第一稿的剧本。
此后,双方对剧本进行了多轮的修改,召开多次剧本讨论会,甲多次提出了修改意见,已按照其意见调整剧本,到二二年八月十二日,乙向甲交付了第四个剧本,但仍无法通过假的认可,已曾到多地进行勘检,但是没有提交书面的勘检报告,也没有提交分镜头脚本。
二二年的九月三号,甲向乙发送商函,真假已支付全部的投资款,且筹备期早已届满。
乙未提供通过甲审核的剧本,未提供堪奖书面报告。
分镜头脚本构成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已复函称,合同约定的只是预计的口碑期,虽然没有在该期限内创作出假任何的剧本,但你积极的履行了剧本的创作和修改。
ai并不在于履行行为看卷分镜头脚本,以剧本确定的前提,在甲未审定剧本之前已无法有效开展看卷和分镜头脚本创作工作,所以乙创作的剧本虽未通过假的审核,未完成勘景和分镜头脚本的创作,但并不构成违约。
首先,与通常的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不同,涉案合同约定甲负责创意,乙负责具体创作,可见,剧本的创意与创作有不同的主体来承担。
如果创意与创作不协调,剧本的创作工作必然存在障碍,进而影响剧本的验收。
甲负责剧本的创意同时享有验收权,对于剧本未通过审核的结果,甲乙双方可能均存在着责任。
对甲来说呢,在剧本创作过程当中是否改变过创意,对创意的表达是否充分,沟通是否顺畅,是否能为一个恰当的理解等均由甲所决定。
而在实践当中负责创意的一方在创作过程当中对其创意有不同程度的调整,属于正常的现象。
其次,对乙,而且合同所约定其负有剧本创作的义务,但是并没有约定其创作的剧本必须通过假的认可。
尽管在不管条件中将剧本通过审核,作为乙主张投资款的条件,但付款条件与义务的性质并没有直接的关联,对义务性质也会产生影响,以创作的剧本无法通过,甲的审核,已丧失主张投资款的权利,但无法据此得出以违约的结论。
第三,创作的剧本虽然需符合验收方的期待,但剧本创作业务却并非严格的结果枝在,即便合同约定剧本必须通过审核,但因为对剧本的审核具有主观性。
受审查者个体因素影响很大,缺乏客观的依据和标准,实际上应该是行为之战。
负责创作的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积极创作和修改剧本,即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不以剧本成果通过审核目要件具体到该案当中,第一,双方召开多次剧本讨论会,已向甲提供多稿的剧本攻甲手和甲提出修改意见后,乙也按照其意见来调整。
乙积极履行了剧本创作和修改的义务,并无懈怠或过错。
第二,在剧本创作期间,甲对乙的创作并未提出批评,也没有质疑乙的创作能力。
双方友好沟通说明甲方认可,以在剧本创作期间的履约行为。
第三,已交付的剧本虽没有在筹备期内通过甲的审核,但合同约定的筹备期是预计的时间,而且已超过预计筹备期六个月,尚在合理的范围内。
所以乙虽未在约定筹备期内交付合格的剧本,但并不构成违约。
关于勘景和分镜头的脚本。
尽管合同并没有约定以完成勘景和分镜头脚本的具体期限,但堪景和分镜头脚本是开机前的准备工作,自己应该在筹备期内完成。
根据影片的创作规则看景镜景分镜头脚本的创作以剧本为依据,通常剧本定稿后才能看点和进行分镜头脚本的创作,在剧本没有确定之前已无法开机展看点和分镜头脚本的创作工作过错,是指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而且能够履行合同,但却拒绝履行以缺乏看点和分镜头创作的条件,其未在筹备期完成具有合理性,不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