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爆发后签订影片收益权转让合同,能否以疫情为由免责?

1444播放量 微电影/剧情片抖音视频 2021-10-14 16:21:51 举报
汐溟话娱-第233期 疫情爆发后签订影片收益权转让合同,能否以疫情为由免责? 【原创】文/汐溟 2019年签订的大量影片收益权转让合同都出现了逾期上映问题,几乎所有的转让方都提出了疫情导致影片无法上映的主张,视逾期程度及违约情况,转让方的该项抗辩部分得到了支持。2020年之后,特别是电影院关闭期间签订影片收益权转让合同,影片逾期上映还能否以疫情作为不可抗力抗辩呢? 甲与乙签订影片收益权转让合同,甲向乙转让影片的收益权,约定影片应在2020年6月前上映,合同签订时间为2020年5月,合同文本由甲拟定,双方邮寄签订。后影片逾期上映超过一年之久,乙遂解除合同,要求甲退还投资款并支付利息。庭审中,甲答辩不同意乙的解除主张,理由是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导致影片无法上映,虽有违约其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影片虽未获得公映许可证,但已经通过初审,具备获得公映许可证的可能,未来能够上映。乙能够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合同应继续履行,解除行为无法律依据等。甲未举证证明是疫情导致其上映迟延,合同履行中也未就相关事实通知乙。甲的主张能否成立? 第一,应该注意的是双方的签约时间,即2020年5月,此时正值疫情爆发严重的时期。双方都知道疫情的存在,而且那时候电影院也处于关闭状态,何时重新开放无法预计,但依据常理,双方应该知道疫情会持续长期存在,至少短期内不会消除。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流的观点认为,新冠疫情确实可视为不可抗力,但具体到该案中,因为当事人签约时疫情已经爆发很长时间,属于其要面对的客观情况,并非不可预见。而且,由“不可预见”的特点判断,不可抗力应该发生于合同签订或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签约时已有且能合理预见到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仍存在,也不符合不可抗力的典型特点。因此,在该案中,疫情客观存在,但不具不可抗力的性质。 需要注意的是,疫情是客观事实,不可抗力是法律概念,疫情是否为不可抗力需要法律评价,疫情与不可抗力之间并非必然关系,在某一阶段是并非一直都是,需要结合案情予以评定。 第二,即便疫情是不可抗力,也未必会对合同履行产生实质性阻碍。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案中,影片应在2020年6月前上映,但逾期一年之久,不但未上映,甚至未获得公映许可证。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在这期间,电影院重新开放,影片也能正常上映,而且不但有如《你好,李焕英》等极为成功影片,《唐人街探案3》和《金刚川》票房也很优异。这说明疫情并不影响影片的上映,影片逾期一年之久未上映与疫情无直接因果关系。 第三,我国《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对不可抗力的事实,应由义务履行方负通知及举证责任。该案中,尽管庭审中甲抗辩称系疫情导致其无法上映,但合同履行期间其并未向乙发出疫情导致其无法上映的通知,在诉讼中也未举证证明疫情对其上映之间产生的阻断作用。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甲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因此也不该被接受。 诚然,如甲主张,影片逾期一年不上映不代表永远不会上映,影片终有一天会上映。但这是由其违约所造成,既然是甲过错违约为何要让乙忍受投资风险并承担利息损失呢?主流的观点认为,逾期一年未上映,投资方可解除合同。 (版权所署 汐溟版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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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之后,特别是电影院关闭期间签订影片收益权转让合同,影片预期上映还能否以疫情作为不可抗力抗辩呢? 甲就是乙签订影片收益权转让合同,甲向乙转让影片的生意权约定影片应该在二零二零年六月前上映,合同签订时间为二零二零年的五月。 合同文本是如牙由甲、乙、丙双方一致签订。 后来影片预期上映超过了一年之久,乙于是解除了合同,要求甲退还投资款并支付利息。 本案当中,甲答辩不同意的解除主张,理由是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导致影片无法上映。 虽然有违约,但是他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而且影片虽然没有获得公用许可证,但是已经通过初审具备获得公用许可证的可能。 未来能够上有以能够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合不应该继续履行解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等等,没有举证证明是疫情导致上映时间合同履行当中呢,他也没有就相关的事实通知任意。 那么甲的主张能成立吗? 我们来分析,第一,我们应该注意的是双方的签约时间。 他是二零二零年的五月份。 这个时候正是疫情爆发比较严重的时间,双方都知道疫情的存在。 而且那个时候电影院也处于关闭的状态,何时重新开放,其实是没法预计的。 但依据常理呃,双方都应该知道疫情会持续的长期存在,至少短期内不会根本消除不可抗力。 我们知道它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主流的观点认为啊新冠疫情确实可视为不可抗力,但具体到该案当中,因为当事人签约的时候,疫情已经爆发很长时间,属于他们要面对的客观情况并非不可预见。 而且你不可预见的特点,我们判断啊不可抗力应该发生,如合同签订或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签约时已经发生,而且能够合理的预见到义务。 履行期满前,它仍然会存在,这也不符合不可抗力的典型特点。 因此,在这个案件当中,疫情客观存在,但不具有不可抗力的性质。 需要注意的是,疫情是客观事实,不可抗力是法律概念,疫情是否为不可抗力需要法律评价疫情与不可抗力之间并非必然的关系。 在某一阶段是不可抗力,但是并非他一直都是他需要结合案情予以综合的判定。 第二,即便疫情是不可抗力,他也未必会给合同的履行产生实质性的阻碍。 我国立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该影片应该在二零二零年六月前上映,但逾期一年之久,不但没有上映,连工业许可证都没有获得。 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在这个期间,电影院重新开放了,影片呢也能正常上映。 而且不但有名你好,李焕英等极为成功的作品,唐人街、唐人街唐人街探案三啊、金刚川啊,它的票房也非常的优异。 这说明疫情并不影响影片的上映。 影片预期一年之久没有上映,与疫情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三,我国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的,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对不可抗力的事实,应该由义务履行方负通知及举证责任。 该案中,尽管庭审中甲抗辩称是疫情导致无法上映,但合同履行期间并没有向乙发出疫情导致无法上映的通知。 在诉讼中,他也没有举证证明疫情对其上诉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阻断作用。 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甲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的抗辩主张,因此也就不能够被接受。 朝阳呀如甲所主张影片日期一年之久,不上映,不代表永远不上映。 影片中有一天会上映,但是这是由它一个月所造成的。 既然是由甲的过错,甲量的人员造成这样的局面,为何要让乙忍受投资的风险并承担一些损失呢? 所以主角的观点认为,预期一年没有上映,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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